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从狭义上讲,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完全履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条件有: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职工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可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如果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随之终止。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一旦考取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即行终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过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作上述约定,职工考取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后,可以与企业协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还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能够引起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死亡,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企业被撤销,职工由劳动主管部门另作分配,企业与职工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

(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依据《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宣告破产,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在招工时违反法律、法规,徇私舞弊,非法招收职工,一经发现,必须进行清退,随之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补偿的情形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本上就是为了维护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所属企业在辞退员工中存在违法行为,有关人员就应该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己无法解决,就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


·一、国家规定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国家规定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如何判断降薪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降薪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一、?判断降薪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两个要素来判断: 第一,单位在招聘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已经在与劳动者事先说明了日后会有调薪的可能的。 第二,用人单位有完善并依法生效的薪酬制度体系作支持的。 如果用人单位能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园林工程质保金规定是怎样的
      园林工程质保金规定是怎样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者人们的生命安全,园林等绿化工程的质量则决定着人们的生活环境的空气质量。为了是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可能会约定质保金,不同的工程的质保金的规定是有差异的,你是否知道园林工程质保金规定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


·工作不满一年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工作不满一年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如果被违法辞退的话就有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_____年___月___日甲方和乙方共同签订的_______期限的劳动合同,现经___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或:因出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第___条协商约定的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的情形),确定于_____年___月__日解除...


·工地摔死人哪几方负责?
      工地摔死人哪几方负责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 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


·公司开除员工需要赔偿什么
      公司开除员工需要赔偿什么 一、公司开除员工需要赔偿什么 单位开除员工,首先需要结清员工的工资。是否存在赔偿是根据开除员工的原因来进行判定的。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


·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在劳动者离职之后,公司需要按约定拿经济补偿金。不过,实践中有些公司不肯按约定给经济补偿金,导致有些劳动者直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这样劳动者可能会需要支付违约金。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只有下面两种情形需要给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变化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变化 一、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变化 根据有关规定,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外地劳动力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现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按规定实行收费。 1、仲裁收费标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收取仲裁费。每案收费标准为30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