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宁乡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各个城市征地都在紧张有序的在进行中,而对于征地的补偿款各个城市也制作了出来,就是为了能给您一个准确的标准,那么对于宁乡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是根据宁乡县的位置、地类、面积、还有青苗的种类、数量来进行计算,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按照预征地公告发布时该土地前3年的实际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标准执行。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按其高类进行补偿。零星树木折合成公顷或亩予以补偿。补偿后的林木按照生态要求等需要保留的,另外按照材积进行补偿;不需要保留的,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搬迁费按标准予以补偿。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降低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处理的,由建设单位作深埋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㈠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除正常耕种外的抢栽、抢种青苗、林木,抢建建(构)筑物、设施,抢装饰装修等;


㈡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㈢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㈣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㈤申请新建、改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农户住宅,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住宅,按标准给予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征地安置是怎么样的?


第三十八条 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县城规划区和经开区、金洲新区、金玉工业集中区、灰汤建制镇规划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货币安置。


征收前款范围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货币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由县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房源。购买保障房源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县征地办审查后确定,购买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包括分摊面积),购买价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剩余或超出指标规定购买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找补差价。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享有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公安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核准的人员到相关部门统一办理转户手续。


第四十条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需要重建的,原则上统一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征地项目等不具备统一安置条件的可实行分散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统一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指标按照每人70平方米计算(包括生活小区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其它配套设施用地等)。被征地农业人口是独生子女的,增加1个人的安置用地指标,并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分散安置的,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房屋补偿费(不含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重建用地补助费(含重建用地审批税费、超深基础费等)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被偿已成为现在每个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这会关系到自己的财产有没有损失。因此对于宁乡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就要看当地的政策是怎么样的,按当地的生活水平、地理条件、平均收入来制定标准。




·徐州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的标准是什么?
      徐州征地补偿标准的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无论哪里,如果因为土地被占用,肯定会得到的,相应的征地补偿,那么徐州征地补偿标准的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规定,徐州当地政府表示,根据徐州每户占用土地的类型,水田和旱田等项目的方式来进行赔偿。详情请看下文。 (一)征地补偿 1、 征...


·安徽舒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安徽舒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哪里办?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哪里办?土地使用证是确认使用土地权力的一份法律凭证,关于土地使用证哪里办这个问题,目前有相当多的人在关注,因为根据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是谁都不可以侵犯,但如果没有这份凭证,相应的便不受法律保护。 1、集体...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


·办理土地使用证改名字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土地使用证改名字需要什么资料?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


·日前,广州地区已经开始落实租售同权制度,其它地区也以就租售同
      日前,广州地区已经开始落实租售同权制度,其它地区也以就租售同权制度开始做准备。那么成都是否纳入租售同权制度呢。租售同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广大租房民众的利益,但是一项政策的推广显然不能仅仅看到这些好处,租房同权可能会带来的弊端同样不少。 一、成都是否纳入租售同权 近日,住房...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适用情形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适用情形有哪些?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合同法中,却有不同规定。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却是一般规则。那么,确认合同履行地就是解决管辖问题首先要做的工作。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呢?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农村田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田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补偿...


·养殖用地有什么新规定
      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


·所有的“一户多宅”只能获得一处宅基地的补偿?
      一、所有的“一户多宅”只能获得一处宅基地的补偿?   我国法律规定一家(以户口本计算)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不合法律规定拥有多个宅基地以及房屋者是不会得到拆迁补偿款的。各地方对每人最多拥有房屋面积是有最高规定的,超出范围的面积也不予补偿。但是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将户口独立出去可以拥...


·户主死亡土地使用权有谁?
       一、户主死亡土地使用权有谁? 户主去世的,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其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继承使用该承包地。如果子女户口已迁出,农村土地为集体土地,户主去世后,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