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男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离婚后男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需要的合理生活、学习费用,或者刚成年子女必需的学费、医疗费用等,有衣服支付抚养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合法或者存在与否。请问你们之间有没有关于抚养费的协议?书面的协议,或者有人证明的口头协议,如果有,按照协议起诉对方。抚养费的支付是国家的有关部门对于问题的具体的解决,可是在实际的运用中有的人对于孩子的成长问题并不关心,所以对于具体的 问题来说肯定会有着相关的规定,这样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就不会出现有关的问题,从而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婚外情与重婚罪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一、婚外情与重婚罪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婚外情与重婚罪的区分标准是婚外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但重婚罪是已经登记结婚,或者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婚外情不犯罪,重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


·增加抚养费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般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若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需要同时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作出处理。但对于离婚时确定好的抚养费数额,日后也是可以要求进行增加的,只不过受到条件的限制。那么增加抚养费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介绍。 一、增加抚养费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


·一、我国农村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一、我国农村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如果不牵涉到财产纠纷的话一般诉讼费300元以下,由于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


·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不超过哪些?
      作为我国的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如果这些权利受损的话当事人就有权要求赔偿义务者进行赔偿,就算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例外。但是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在可申请赔偿的范围之内,那么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不超过哪些呢?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


·同居流产女方能要求男方补偿吗
      男女未婚同居的情况在逐渐的增多,随之而来的就是未婚同居生子的情况。但实践中,也有很多女性在同居期间怀孕但又流产的情况出现,此时对女性身体的伤害是很大的,那么可以要求男方作出一定的补偿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在中国,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则得...


·新婚姻法二婚的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二婚的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二婚的财产分配 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处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


·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是多久
      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是多久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


·一、夫妻财产共用部分有哪些内容?
      一、夫妻财产共用部分有哪些内容? 夫妻财产共用部分主要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


·婚姻登记无效如何撤销?
      婚姻登记无效如何撤销? 一、婚姻登记无效如何撤销?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


·婚姻无效纠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婚姻无效纠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婚姻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


·离婚5年可以谈孩子的抚养权吗?
      离婚5年可以谈孩子的抚养权吗?不能争夺,但是可以变更。但要满足相关的法定条件。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