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产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一)法律意识单薄,隐形租赁市场活动猖獗

目前,依法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的意识深入人心,但是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的观念还十分单薄。许多人认为,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上是小事,可能还是熟人,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如果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的规定操作太麻烦。同时在房屋租赁经营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了追求高额租金,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甚至连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发生纠纷后,双方无凭无据,习惯于“私了”,私下解决不了的,有的甚至出了人命官司。

(二)缺少租赁合同或合同不规范

我国法律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这就是说法律虽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但是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论当事人是否做了约定,在法律上均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请求解除和终止租赁关系,可能出现提前退租(主退客或客退主)的现象。

还有当条款不规范,如没有约定租赁地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各自的费用负担,违约责任以及租赁用途和是否可以装修等方面,很容易被有心人钻空子,引发纠纷。

(三)执行部门监管不力

执行部门对地下租赁市场打击力度不够,对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尤其对拒不执行处罚者进行有力有效的处理方法。原本由房地产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使有些租赁双方不愿去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如何避免租房纠纷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签订有期限的书面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协议,即使双方曾经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产生纠纷后房主不认账,在法律上只能视为不定期合同,房主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对承租人非常不利。例如郭女士租住李先生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一年。半年后,李先生因嫌租金太低,对郭女士提出要么加钱、要么退房的要求。郭女士无奈想寻求法律保护,但是在李先生否认口头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又没有书面协议作证,法院只能视双方约定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二)租住了有问题的房屋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往往会发现承租的房屋有各种各样缺陷,和房主之前的承诺不符。比如屋顶漏水,电话、闭路电视不通,没有热水供应等等,遇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让房主出钱解决,因为法律规定房主应当保证出租房的质量,并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业务。如果房主拒绝,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并由房主承担费用。如果这些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返还未住期间的租金,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三)承租期间房屋易主怎么办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赁期间卖掉房屋,产权人变更了,承租人仍然有权利根据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租住。根据我国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不影响之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即“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房主应按照原来约定的租赁费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数额。

在了解过关于一些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的内容之后,其实我们更应该要了解国家的法律政策,其实更多的纠纷的发生原因,也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浅,如果想要避免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因,那么就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


·进行商品房预售要满足哪些条件
      进行商品房预售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进行商品房预售要满足哪些条件 调整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1款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夫妻双方离婚房子怎么判决 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很多时候房产都是离婚夫妻争夺的焦点之一,而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自然就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离婚,而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判决夫妻离婚的同时,往往也会对房子做出判决。那一般夫妻双方离婚房子怎么判决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双方离婚房子怎么判决 1、婚后共同出资买房...


·二手房屋装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二手房屋装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二手房屋装修的注意事项中,我们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二手房装修的内容一般包括基础的水电线改造、墙面翻新、吊顶处理、地板翻新、门窗翻新等基础工程,但由于建筑时间过久,很多二手房在拆改的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这给施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相对于新房装修...


·一般来说砖混结构的厂房拆迁多少一平方,估价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般来说砖混结构的厂房拆迁多少一平方,估价标准是什么样的?拆迁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些年经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的拆迁问题无非就是强拆、强征以及拆迁补偿的问题。对于强拆、强征问题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控制,对于拆迁补偿问题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您也都知道不同材质的厂...


·一、是先分割房产还是先离婚?
      一、是先分割房产还是先离婚? 先离婚,之后才能分割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二手房过户费用新政
      买房可以算是人生的大事之一,现在由于新房的房价比较高昂,二手房逐渐成为了您的首选。而在买卖二手房时,只有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你了解二手房过户费用新政策吗?我们将为你介绍详细内容。 二手房交易主要分四种情况:正常过户、赠与过户、继承房产交易过户和析产。...


·怎么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怎么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一、怎么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判决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首先要判决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土地征收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要对征收进行公告,按公告的程序进行征收就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


·房产公证书的时效是怎样的
      房产公证书的时效是怎样的 生活中进行房产交易,当事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一般会经公证机关进行审查。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那么房产公证书的时效是怎样的? 一、房产公证书有效期 公证书中未规定...


·抵押二手房向银行贷款时,有的银行要求贷款人有一个担保人或者银
      抵押二手房向银行贷款时,有的银行要求贷款人有一个担保人或者银行承认或指定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那么担保公司对于借款人有哪些要求?担保贷款时借款人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在抵押时对房屋有什么要求,哪些房屋不可以做抵押?由我们为您介绍担保公司二手房抵押相关信息。 一、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1...


·一、老人房产遗嘱变更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吗?
      一、老人房产遗嘱变更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吗? 老人房产遗嘱变更不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遗嘱人可以通过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自己的行为,变更或者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虽然没有另立新的遗嘱,但是其用与原立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自己的行为,也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原立的遗嘱。比如,遗...


·没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在二手房买卖中有很多房主并没有取得房产证,可是依然有人愿意买这房子,此时可能会寄希望于签订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来保护自身的利益。那根据法律的规定,这没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没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