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供货合同违约责任是怎样的?如何承担责任?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供货合同违约责任是怎样的?如何承担责任?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责任,在供货合同纠纷中,主要是供货方或者采购方出现了违约的情形,那么在供货合同纠纷中,供货合同违约责任是怎么承担的呢?供货方和采购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1、供货方违约责任

(1)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供货和不能如期供货两种情况,由于这两类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如果因供货方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的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修改违约金,使实际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供货方不能如期交货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逾期交货和提前交货两种情况。只要发生供货方逾期交货的情况,即不论合同内规定由它将设备送到指定地点交接,还是采购方去自提,均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就发货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采购方仍需要时,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付货责任;如果采购方认为已经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对于提前交付设备的情况,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设备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设备,采购方仍可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设备的质量瑕疵
交付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采购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当采购方不同意利用时,由供货方负责包换或包修。不能修理或调换的产品,按供货方不能交货对待。
(3)供货方的运输责任
主要涉及包装责任和发货责任两个方面。合理的包装是安全运输的保障,供货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设备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供货方负责赔偿。供货方如果将设备错发到接货地点或接货人时,除应负责将设备发送到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对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采购方违约责任

(1)不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设备
合同签订以后或履行过程中,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对于实行供货方送货代运的设备,采购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设备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2)逾期付款
采购方逾期付款,应依照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货物交接地点错误的责任
不论是由于采购方在合同内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还是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通知对方,导致供货方送货或代运过程中不能顺利交接设备,所产生的后果均由采购方承担。我们在上文中为您总结了在供货合同纠纷中,供货方和采购方分别出现什么行为将会构成违约,以及合同双方应该如何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在了解了供货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后,您在履行供货合同时,就要注意避免出现上文中的违约行为。


·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合同当中肯定是存在当事人的,他们负有一定的义务,而常见的就是两个当事人。就租赁合同来讲,也不例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彼此之间也有一定的义务,那究竟租赁合同当事人负有怎样的义务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一般而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 (1...


·承包荒山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承包荒山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我们知道,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犁地的承揽期是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是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30—70年。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延伸。你承揽荒山应当按造上述的规则应当合同期限,假如你承揽该荒山用以开发林木期限是为30—70年甚至是更长...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在诈骗类犯罪当中,最普遍的就是诈骗罪了,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等,这些诈骗犯罪其实与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导致很多人区分不了,那其中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前后矛盾如何解决2023
      合同前后矛盾如何解决合同本身前后矛盾的合同条款,其效力如查确定的问题,应按如下层级程序来处理:一是首先看合同的整体意思,根据签订合同的目的,公平的去理解,争取达成一致的理解;二是如果理解上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进行理解。三是如果不是格式...


·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人们之间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相互之间赠送的东西也越来越贵重,有赠车的也有赠房的,可是赠送之后后悔了怎么办,此时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


·赞助合同范本是什么?
      赞助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现在某个大型活动或者是一个小饭店的赞助商,都是要签赞助合同的,那么,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后,根据双方的意愿签赞助合同,双方的行为就要受到赞助合同的约束,可以说这是合作的一个手段,那么赞助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给您整理了一份赞助合同来看看。 ...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一、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 1、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


·可以同时约定合同违约金利息吗
      可以同时约定合同违约金利息吗可以,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共存。根据民法典分则的规定,利息是合法的,也可以约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合法的,也是可以约定的。借款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当然应该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从事,民法典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关...


·在我国合同变更程序是什么?
      在我国合同变更程序是什么合同在日常的生产和工作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对双方来说是一个利益上的保障,是双方合作关系上的一个纽带。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有可能不会像当初规定的那样一眼一板的进行。因为某些具体的原因活动可能需要变更,关于合同的变更,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规定。那么在...


·一、商铺合同到期出租方不续签怎么办?
      一、商铺合同到期出租方不续签怎么办?1、如果合同没有到期,出租房屋归第三方所有,你们可以继续依据这个合同继续租赁,这是民法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2、如果合同已经到期,则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东可以不再续签,并不用承担你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房屋归第三方,你们只有与第三方协商...


·技术合同保密义务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吗?
      技术合同保密义务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吗? 一、技术合同保密义务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吗? 可以; 现行法律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但并不禁止在保密协议中存在违约金条款。你所述的条款对保密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予遵守。 但是,该合同关于培训费用的约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