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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纠纷应当由哪里管辖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专利权纠纷应当由哪里管辖?(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是: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②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三)关于地域管辖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分工上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有人认为,将本来不归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这种认识显然不妥,在专利权属最终归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侵权,因此,不应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也有人认为,专利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将来法院确权后仍要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变更,因此,应当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种认识也是不妥的。因为,这种纠纷是一种纯民事争议,最终权利归属明确之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依据法院生效的专利权属判决作出权利主体的变更,这一行为与法院的管辖权分配毫无关系。(四)特例情况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引起注意。第一种情况,两个诉讼当事人主体均属中国人,但争议的专利权是外国专利权。如某个人将本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背着单位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随后又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PCT申请,将该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了专利,之后,又将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放弃。当其单位发现时,该发明创造在中国并无专利权产生,却获得了外国专利权。单位要争夺该专利权,就涉及中国法院可否管辖及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首先,中国的法院对此应当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是中国人,争议的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并首先申请了中国专利,为此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其次,上述争议属于专利权归属纠纷,是专利纠纷的一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实行特别指定管辖的规定决定。再次,在地域管辖上,仍然应当找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个人的长期居所、综上所述,专利权纠纷应当在被告居住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未向专利机关报告处理为由拒绝受理专利权属案件,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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