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管是买卖交易还是承包关系,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为了促使交易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不管是买卖交易还是承包关系,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为了促使交易顺利完成,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来作为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是不例外的。那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怎么理解?合同种类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怎么理解?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首先哪些情况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我做一下背景介绍。《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标准化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像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部办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文件),到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系的,使用类似、强制性表述的条款,比如说使用“不得”“禁止”“不应当”等等,这样的条款大概有60多条,这些条款我们没有列进去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我们考虑到这些规定在法律阶段上比较低,有的部办规章、地方性法规按照《合同法》52条规定来讲,只有违反了法律跟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引用法律条文时,只有法律跟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才属应当适用的,部办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只是参考,没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结合法律跟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些比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够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方面的考虑。另一方面考虑到很多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调整建设施工合同某一部分内容,比如说,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划的,拿到开工许可证有7个条件,其中两个条件要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这两个证是核心,拿到规划许可证时,需要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因为是调整一部分内容,对整个建设施工合同不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最多也只是某些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确立了一个原则,如果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就应该得到全面实际的履行,保证社会经济关系顺向流转,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原则,尽可能地减少无效,这也是法院执法过程中司法裁判的一个原则。即使这样,还有很多条款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我们也没有列进来,没有列进来,并不是说这些条款对法院的裁判没有影响,仍然是有影响的,法院审理涉及到这些条款的案件时,也会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我们列了三种,这三种情况是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有些内容是需要提示法官注意的,是这个指导思想,并不是没有列进来的所有条款并不适用。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种类有哪些?
在中国,包括:①总合同与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总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或总协议书),然后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签订年度合同。②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一个建设项目需由几个施工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施工(承包)时,建设单位就全部工程与一个主要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总承包人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总承包人负责。按经济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工程,也可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我们在上述的介绍中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介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是比较多的,什么样的规定适用于什么情况,我们也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判断。当然,合同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具体的分类情况上述也已经有了明确的介绍。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对相关赔偿不满,可以提出司法鉴定来确定赔偿标准。这时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申请书,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是什么样的?申请司法鉴定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下面结合一篇范本来给您做一个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


·报废汽车有补贴吗?怎样报废最合算?
      私家车报废是有补贴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


·醉酒交通肇事罪能判缓吗
      符合判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具体是:(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商品房交付时需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交付时需要注意什么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现就商品房交付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如下评析。 关于商品房交付时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一、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保险公司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保险公司赔偿吗? 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赔偿的,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


·扒窃婴儿车内手机会怎么处罚?
      扒窃婴儿车内手机会怎么处罚? 一、扒窃婴儿车内手机会怎么处罚? 扒窃是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能取车吗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而这也是因为当事人无视交通规则,不重视安全原则,近年来国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越来越细。法律的完善和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使得一切都规范化。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能取车吗?在这里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能取车吗 1...


·交通事故起诉书怎么写?
      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驾照和私家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是让人瞠目结舌的。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受有损害一方如果不能及时追回赔偿款,那么起诉是他能做出的选择。一份完善的交通事故起诉书这个时候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交通事故起诉书怎么写呢?下面的我们将列举一下。 一、原告 1、原告...


·买房子交房时要注意些什么
      买房子交房时要注意些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生交通事故是人们都不愿意看到是事情,这往往意味着人身受到了
      发生交通事故是人们都不愿意看到是事情,这往往意味着人身受到了伤害、财产受到了损失。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您不要惊慌失措,交通警察会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那么,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