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当用人单位出现违法用工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监察机构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要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各个省市都出台过自己的规章办法。对于青海市民来说,了解《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自己更好的维权有一定好处。那么《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容是什么?请看本文的解答。

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监察工作需要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辖与监察内容

第九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延长试用期限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六)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

(七)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

(八)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九)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的;

(二)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书面材料、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检查。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设置举报投诉信箱或者电子信箱,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依法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投诉:

(一)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名称、住址的;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二年内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登记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调查处理;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给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不得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收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在证据可能被伪造、变造、损毁、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认为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一)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逃匿的;

(二)需要异地调查的;

(三)用人单位违法持续时间长,短期内难以查明的;

(四)其他情形复杂确需延长的。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用人单位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机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扣押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逾期不退还的,按每证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

(二)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

(三)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四)索取、收受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劳动监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八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监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上便是《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全文内容,其在管辖与监察内容、监察方式与程序、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青海省劳动监察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对辖区内企业、个人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发现用人单位有违规操作时,要及时给予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辞退职工的类型包括哪些 辞退没有书面通知可以吗
      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亦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所以在一些法定情况下,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单位辞退职工的类型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辞退职工的类型包括哪些 1、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


·买房落户首先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
      买房落户首先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且该工作属于当前城市,有些非本市户口的人想要落户买房首先就是找一份当前城市的工作,这样就可以在进行买房的操作。在该市区买的房子面积是在九十平米以上的住房,需要拿到房子的房产证。在拿到房产证后,并且工作有一年以上的时间,并交纳社保的,当事人去办理落户...


·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约的后果是什么?
      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约的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让员工签空白合同有效吗
      无效的。签空白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即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这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自行填补内容的且不让劳动者确认,不交给劳动者一份。这种情形严重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第10条、第16条、第17条中明...


·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依据是什么?
      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依据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的程序有哪些
      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的程序有哪些 一项工程的建设都是需要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签订必要的合同的,而对于需要备案检测合同的情况都少有人知,对工程的检测合同进行备案可以避免引发一系列的合同纠纷,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的程序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桩...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聘任合同是怎么写的,最新聘任合同范文
      一般在对方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公司若还需要聘用的话,那此时一般与其签订的都是聘任合同,而不再是劳动合同。这里的聘任合同是劳务协议的性质,但在合同中也应当将相关的内容约定清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这个聘任合同是怎么写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聘任合同范文 甲...


·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
      国庆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根据国务院的放假安排,国庆的放假时间是10月1日至7日。其中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4日至7日为周末调班4天。在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即10月1日、2日、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话,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计算公...


·15年以上员工辞退规定是什么?
      15年以上员工辞退规定是什么? 一、15年以上员工辞退规定是什么? 15年以上员工辞退规定是如果是依法辞退的,补偿员工15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违法辞退的,补偿双倍。如果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标准计算,...


·一、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能以醉驾辞退么?
      一、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能以醉驾辞退么? 单位可以辞退,如果你的醉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