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法》辞退十年以上的员工赔偿多少钱?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劳动法》辞退十年以上的员工赔偿多少钱

一、《劳动法》辞退十年以上的员工赔偿多少钱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但因劳动者违法,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

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劳动法》辞退十年以上的员工赔偿按照工作年限赔偿,只要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的那么在辞退的时候都应当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赔偿,不足半年的应当赔偿半个月的工资。





·撤销工伤认定还能重新申请吗
      可以。只要是在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之内,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无合同怎么结算工程款
      没有签订合同是需要双方签订结算签证或发询证函确认。但是有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最新简单劳动合同范本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单位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但很多刚出来工作的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却是一无所知的。下面我们为您提供最新简单劳动合同范本,供您参考阅读。 最新简单劳动合同范本 ...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是怎样的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在我国建筑行业,有着严格的质量标准。无论是消防工程、还是基建工程,都必须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同样,一项工程里的抹灰工程也有其相应的质量要求。接下来我们就以《抹灰质量验收规范》为您讲解抹灰工程质量要求。 一、 一般规...


·单位出于自己生产的需要,可能在员工休息休假的时间需要安排其加
      单位出于自己生产的需要,可能在员工休息休假的时间需要安排其加班。但为了充分的保护员工的利益,法律同时也对单位安排加班的条件做出了限制,而不是随便单位安排加班的。那到底单位安排加班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安排加班的条件有哪些 加班,广义上说即延长工作时...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是双方开展合作的纽带,那么,对于建设工程中的资质问题造成的合同无效要如何处理,想必这还是部分人心中的疑惑,接下来,为您解答。 一、无效合同的界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婚后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工资奖金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有多长想要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时候,诉讼时效都是当事人需要格外注意的一个问题。针对不同的纠纷,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可能不太一样,那么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


·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怎么确定
      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怎么确定 在中国的建造中,是包含很多很多房屋建造的身影的,在很多人看来房屋就是支持人们自身生活的存在是一个容身之所,但其实房屋对我们来说的意义不仅仅如此,在我们的生活中房屋的身影无处不在,我国对于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表明的呢,在下文会做一些...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发生劳动合同纠纷,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第三方机构(例如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其次,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用工行为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处理;但是这两种方式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