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有的人贪图便宜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但其实这类房产也是会够购房者带来一定风险的,严重的时候,甚至还会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那么您知道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
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购买小产权房的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购买小产权房的转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小产权房的监管缺位
目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由于国家尚未对小产权房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很多时候都是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的,就包括进行小产权房的买卖、贷款等等。这就出现了有些地区允许买卖小产权房,然而有的地区则不允许。但在购买小产权房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会有哪些风险,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


·个人贷款买房流程是怎样的
      在房价飞升的今天,大多数人都选择了个人贷款买房的方式进行买房。但是,怎样进行贷款买房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过程,也不清楚在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有什么注意事项。下面,为您整理了个人贷款买房流程,供您参考。 一、楼盘审查 在借款人提出申请之前,信用社(部)需要对拟...


·2023年危房判定标准是什么?危房改造有拆迁补偿吗?
      一、危房判定标准危房判定标准是什么?危房改造有拆迁补偿吗 ?   (一)危房判定标准是什么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


·两限房离婚分割一方非京籍怎么分割?
      近年来,国家推出了一项特殊的购房惠民政策。北京有一种便民房子称为两限房,这类房子在购买时需要满足经济条件、户主户籍等要求。那么夫妻双方离婚时两限房如何分割呢?两限房离婚分割一方非京籍时房子应该怎么分割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吧。 新婚姻法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配,有非常明确的...


·一,违反房屋买卖附随义务的责任?
      一,违反房屋买卖附随义务的责任有哪些违反附随义务,适用《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的学者认为:“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同为合同义务,应采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


·期房是相对于现房而言的,这主要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好的房屋,但开
      期房是相对于现房而言的,这主要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好的房屋,但开发商在确定了相应的资格之后,也是可以对这样的房屋进行销售,此时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因为期房的价格便宜,因此也受到了不少购房者的追捧,但购买期房也是有一定的风险,那究竟购买期房存在的风险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第一次买房其实可以理解为购买首套房,虽然现在很多城市对购房做
      第一次买房其实可以理解为购买首套房,虽然现在很多城市对购房做出了相应的限制,但在购买首套房的时候其实都还好,一般限制的都是购买二套房甚至三套房。而买房必然涉及到交税的问题,究竟第一次买房子税多少呢?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购买新房缴纳的各种税费: (一)买商品房...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均有各自的责任,到期时承租方应按照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均有各自的责任,到期时承租方应按照合同内容主动搬离,出租房注意检查自身有无损失。房屋出租的协议应该将各项房屋具体情况和甲乙双方信息写清,并写清到期时是否续租,否则默认为合同到期,不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的责任还继续吗?以下是相关信息: 一、双...


·一、二手房买卖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手房买卖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1、卖方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卖方如果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但还未办理过户,那么买方可以优先过户,但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那卖方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致使双方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这时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


·离婚房产给孩子算什么?
      如今离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一些夫妻在感情破裂后,往往通过离婚的方式结束当前的生活。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事情,包括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有些时候,双方会商量将离婚房产留给孩子。那么,离婚房产给孩子算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离婚房产给孩子算什么?...


·自然人、公司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需要实际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自然人、公司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需要实际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那么才能最终获得房子的所有权,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税费才行。但究竟买房子税费是谁给呢?对这方面的问题,可能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分析解答吧。 一、买房子税费是谁给 1.付款时需写明:总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