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出行为“衣食住行”之一,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交通出行为“衣食住行”之一,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交通日益便捷的今天,私家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非我们所愿,却屡见不鲜。那么如果遇到了交通事故该怎样处理纠纷呢?我们为您整理了浙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定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交通事故中关注量较高的事项,对于认定标准这一块我国相关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以及责任认定。从概念角度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指交通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所依据的标准,具体包括行为与事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个方面。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划分,比如如果是大车与小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通常责任较重一方为大车的驾驶者。如果是车与行人相撞如果行人未违反交通规则那么肇事车辆将会负起全部责任。从法律上讲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指交通部门处理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双方责任比例的认定,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三、浙江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以及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赔偿权利人请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申请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申请追加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通知保险公司可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也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 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赔偿权利人自愿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机动车所有人需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第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机动车在承包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机动车在质押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质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押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维修业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赔偿义务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责任。

前款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被保险人与致害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被盗抢车辆除外。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受让人视为被保险人。

本条所称“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称“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实物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过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可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前款所称“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一般可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并先支付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丧葬费或抢救费用,超出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a年7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意见。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即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浙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常常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车辆拥堵之时。有时快速解决纠纷,处理事故,才能保证交通的畅通。


·离婚财产分割要交税吗?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大部分的夫妻都是因为双方的感情走在一起,但是也会因为一些生活琐碎,最后以离婚告终。离婚有通过自己协商协议离婚的,也有协商不成,法院诉讼离婚的,无论哪一种方式,离婚都要进行财产的分割。那么离婚财产分割要交税吗? 一、离婚财产分割是否需要交税 离婚时的财产...


·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拘留吗
      首先说明一下什么是拘留。顾名思义,拘留即使拘禁扣留。一般是公安机关单位在一些特殊时刻对需要接受审查侦测的人进行的扣留行为。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那么违反国家治安处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扣留,这种行为为一般的违法行为,拘留是给予这种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国家法律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双方签字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双方签字吗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查和评估,审核评估工作将在20日内完成。必要时,经批准后应延长10天。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提供给当事人,签字的时候不需要两个人都到场,一方签字,交通事故也是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关于违章车辆罚款怎么交?
       现在的网路发展迅速,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在网上操作,包括我们违章驾驶之后,因为自己的行为被处罚款的,罚款的缴纳也是可以用网上支付来完成的。那么关于违章车辆罚款怎么交?在生活中可以通过到相关单位缴纳,交警队和车管所都可以,也可以网上缴纳。 一、网上如何交纳交通违章罚款 下载交...


·福州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福州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1、看房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查验产权 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件到国土部门查房档案,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此时买卖...


·什么情况下车辆可被扣押?
      什么情况下车辆可被扣押? 一、有违章行驶的情况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


·工伤认定老板不配合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么材料?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者是在工作中,有时候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那么在工作中收到的伤害是属于工伤的,可以向招聘者也就是老板申请工伤赔款,但是如果老板不配合的话,就需要自己向社保局提交材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工伤认定老板不配合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么材料呢?下面为您解答 工伤认定应当提...


·驾车撞死人副驾有责任吗
      驾车撞死人副驾有责任吗(1)首先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话,涉及到的不只是单纯的赔偿事宜,还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副驾驶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来划分决定的。与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着密切的联系。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划分内容与赔偿比例紧密...


·一、交通事故赔偿应赔偿一些什么费用?
      一、交通事故赔偿应赔偿一些什么费用?1、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一)项外,还增加:...


·我国的机动车牌照能卖吗?
      我国的机动车牌照能卖吗? 一、机动车牌照能卖吗? 车牌号“自己留着用可以”,但不能够独自作为商品,不允许车牌号买卖。二手车交易就是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办理转移时按规定必须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并重新核发号牌。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


·入职材料交后未入职会怎么样?
      工作是每个人在这个社会上安身立命的本钱,有了稳定的工作,才会有收入来源,才能够支付生活中的开支需要。那么,对于刚刚毕业没多久或者即将面临毕业的人们来说,找到一份工作之后,拿上就要准备入职的事情了,但是,如果入职材料交后未入职会怎么样?今天,我们给您答案。 一、入职 求职者已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