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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案件会对送货单进行认定,然后用于证明一方已经完成合同交货的义务。那么送货单的证明效力如何呢?

    一、具有收货方的盖章及签字的送货单

    这是实践中最规范的签收方式。通常情况下,只要举证方提供的送货单同时具备了收货人签字和送货单位签章,相对方都不会再否认该送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由于这种证据同时具有个人和单位双重承担责任约束,因而具有较高的证明能力。

    二、只有收货方签字但没有收货单位盖章的送货单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对该送货单的证明能力予以认定:(1)收货方认可。收货方认可的,法院一般对该送货单的证据直接予以认定。(2)签收人为企业部分特殊岗位人员如公司经理,这种本身不需要专门授权就能从事收货签收工作的人员签收,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其签收行为通常视为具有单位的默示授权而直接获得法院认可。(3)签收人为企业普通员工,但是否获得签收授权无法明确,根据交易习惯足以认定双方长期交易均未指明签收人,而由单位不同员工签收行为已长期认可的,推定该员工已经获得签收授权;签收人无特殊身份关系,并且根据交易习惯或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签收人获得签收授权的,应认定未获得签收授权,也不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4)签收人非单位员工,无其他证据表明单位授权该签收人签收的,有两种情况:其一是签收人与单位存在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收款人为当事人之父母,妻儿等家人;其二,签收人非本单位员工,也与证据相对方无任何其他特殊关系。对前一种情况,如果根据交易习惯和其他证据足以使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后一种情况,法院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三、只有收货方单位盖章但没有收货单位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的送货单

    送货单上单位的签章是持有送货单的相对方作出的,不同于普通第三者单位的证明文件。该送货单上的单位签章已经显示该送货单与出示公章一方的关联性后,根据证据规则,持有送货单的一方没有必要对加盖公章一方行为的瑕疵承担不利后果。相反,收货单位必须对其公章尽到谨慎保管义务,除非能举出该签章系伪造或存在其他足以否定其与收货人有关联性的证据,收货单位应该对其签章瑕疵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如无相反证明,法院可以直接对加盖收货单位公章而没有收货单位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直接认可。

    四、只有承运人的签字和盖章,但没有收货单位负责人或经手人的签字也

    没有收货单位的公章的收货单。由于这种送货单票面本身无法直接将送货人与收货人联系起来,因而无法直接认定其证明效力。

    


·2.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名称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当事人姓名是指自然人姓名;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标的:买卖合同标的只能是实物(不包括权利),且必须是出卖人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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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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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


·买卖合同之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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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双方在签订时,都应全面考虑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内容应做到具体、详尽、精辟,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明确的条款,《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预约合同的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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