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私募基金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私募基金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合同范本
投资人: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人:__________
一、前言和释义
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释义
(1)基金:__________________
(2) 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
(3)投资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4)投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
(5)结算年度:__________________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4、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____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____年的12月31日为止。
三、 基金的管理
1、投资人的出资
2、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人民币____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____份。
4、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5、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四、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投资管理人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2、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3、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5、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6、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8、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2、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3、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5、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的投入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上述就是对私募基金合同范本的相关介绍,私募基金合同要取得合同双方的同意,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强制性的。对于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投资人和投资管理人来说,是有权利和义务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将自身的资金投入私募基金当中,并且也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和另一投资人之间的合同协议。



·合同的履行有什么规定?
      合同的履行有什么规定? 一、合同的履行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装修合同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
      装修合同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一、装修合同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1. 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阴阳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另一份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法规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例如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


·合同诈骗罪全部退赃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有些投资者在和对方签订了合同以后,并且前期也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事后合同的另一方却找不见人,或者完全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说明当事人有可能是遇到了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肯定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过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以后,会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自...


·合同生效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生效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一、合同生效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1、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2、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


·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者的概念不同,具体如下:主要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知识产权赠与合同如何书写?
      知识产权赠与合同如何书写? 一、知识产权赠与合同如何书写 知识产权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如何处理无效合同
      生活中,人们在签订合同后,合同并不一定会生效。如果签订的合同没有满足合同生效的条件,其效力则可能会待定甚至是无效的。那么,就无效合同来讲,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如果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应该如何处理无效合同?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下文中将一一为您揭晓,希望能够帮到您。 ...


·境外旅游合同违约金
      境外旅游合同违约金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旅游热火朝天的今天,各种问题也显现了出来,如果我们交了钱,签了合同临时有事没法去怎么办。下面就由我们为你解释境外旅游合同违约金这一问题。 一、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一、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解释有哪些?
      一、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解释有哪些?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


·股权无偿划转模板合同是怎样的?
      股权无偿划转模板合同是怎样的? 一、股权无偿划转模板合同是怎样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万邦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