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做?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做?生活中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受害者往往在被诈骗后才幡然醒悟,报案并要求追回财物损失。但是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犯罪嫌疑人往往无法退回诈骗的财物,而公安机关是否能对犯罪嫌疑人的非诈骗财物进行追索、诈骗案是否能提起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为您解答。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做一、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诈骗案中往往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诈骗案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如,像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关于被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挽回损失首先,诈骗案中的受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规定》也指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于犯罪嫌疑人挥霍诈骗取得的财物不属于“毁坏财物”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而属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所以,依照《规定》,受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诈骗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其次,诈骗案的被害人主要通过追缴退赔制度,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诈骗的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纪要》确定:“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当然,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做法,有赖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的主动作为,如果处置不力,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的求偿。实践中,由于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可能存在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本质上不属于(也不应该属于)裁判机关,一旦案件最终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陷于被动。因此,有关机关在追缴或责令退赔时,多持谨慎的态度。这也直接影响了刑事被害人的损失获偿水平。再次,刑事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请求赔偿损失。依照《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被害人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终审判决后,可以结合自身损失受偿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已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罪犯,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已无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仍有待最高院进一步明确。通过上述对“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解答,我们了解到当我们遇到诈骗案时只有当人身权利或者财物遭到损坏这两种情况时方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我们可以对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司法中的追缴退赔制度来追回我们损失的财物。更多法律知识的解答,可以咨询。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


·警察随泄露个人信息罪
      当前社会人们的个人隐私总是容易泄露出去,对我们来说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变得尤其重要。但有些时候个人隐私的泄露让我们猝不及防,最近的新闻爆出个人信息被警察利用警务系统调查泄露,但泄露个人隐私是属于违法的事情。那警察随泄露个人信息罪是什么样的呢?在我国警察泄露个人信息罪并不是一个很确切...


·盗墓从犯判刑多少年时间?
      盗墓从犯判刑多少年时间?盗墓从犯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


·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审理要多长时间?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法律判决也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流窜作案、团伙犯罪的,时间会更长一些。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


·聚众斗殴罪缓刑是否有可能
      要是在法官量刑处罚的时候,可以同时对罪犯判处缓刑的话,对于罪犯来讲这是很有利的,至少可以暂时不用执行所判刑罚。具体说到聚众斗殴罪,您知道聚众斗殴罪缓刑是否有可能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聚众斗殴能不能取保候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


·敲诈未遂怎么量刑处罚?
      敲诈未遂怎么量刑处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刑与敲诈的数额有关,如果未遂,可比照即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


·刑事拘留案底几年消除
      刑事拘留案底不会消除。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


·对行政拘留多久可以复议
      对行政拘留多久可以复议?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行政拘留决定通知书以后的60日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父母遗弃孩子时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婴儿被父母遗弃,其中很多是残疾婴儿。不管怎么样,作为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能抛弃不管。而刑法中,也有遗弃罪的这个罪名,也就是说遗弃孩子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那么父母遗弃孩子时是否构成犯罪?针对这个社会热点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父母遗弃孩子时是否构成犯罪...


·侵占罪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对侵占的这种行为我们相信您应该是不陌生的,而实际上,随意去侵占别人的东西的这种做法本身人品就是存在问题的,同时刑法当中规定的侵占数额达到了5000元的话就已经犯罪了。当然了,侵占罪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还非常的详细,所以遇到侵占的这种行为的话,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认识一下。 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