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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其他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首先,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的标准。
由于我国户籍还存在农村和城镇的区别,所以赔偿时就存在问题。很多人虽是农村户口,可是他们在城镇已 经生活了好多年,他们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怎么说都应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更合理一些。所以笔者认为,以受害者的经常居住地为标准计算更公平。
其次,残疾赔偿金与受害者的年龄有关。
在六十岁以下的,应该按照二十年进行赔偿;可是六十岁以上的就会相应减少,比如63岁的受害者,其年限只能乘以17年,以此类推。如果受害者已经七十五岁以上,那么只能乘以5年的年限。
最后,由于最高院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所以赔偿金直接与受害者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挂钩。
司法实践中,伤残等级分为十级,所以每一级的伤残都对应相应的赔偿系数。一至十级伤残对应的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比如,一级伤残为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年限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就乘以90%,三级伤残8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就乘以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此条规定的是例外情况,不过需要受害人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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