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怎么办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怎么办理 一、何为反担保
反担保又称为求偿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担保法》对担保制度衍生出来的反担保问题已经作了原则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担保对象、当事人及附从性与补充性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特点。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担保法》对于担保的规定在反担保中的适用有直接适用、变通适用与不能适用三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对反担保作了说明:“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二、反担保的作用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担保制度的衍生,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2、反担保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定。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
三、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怎么办理
(一)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是否成立,关键是《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鉴定和相关资料的提供。主要包括:《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人、保证、反担保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反担保方向借款人、保证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说明》,反担保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担保证明》,反担保方向借款方、保证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反担保方《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方、保证方和反担保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反担保方《土地使用权抵押估价报告》,反担保方《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申请书》等。
(二) 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的操作步骤
1、受理
土地抵押登记由政务大厅专职人员受理。负责对该项业务的咨询解答,接件核实登记,发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申请书,向有关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抵押材料。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后,为土地抵押权人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等事务性工作。
2、组卷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负责土地抵押登记的专职人员受理后交辖区直属分局组卷。填写《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受理表》经分局局长签署意见后,送市局负责登记的地籍科室。
3、 审查
市局经办人员和负责同志要作详细的审查。包括提供的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材料是否真实、齐全,项目内容填写有无差错,经严格审查无误后,填写《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审批表》,经办人提出意见、负责土地抵押登记的科长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组卷材料呈报主管局长。
4、审批
主管局长在接经办人呈报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审批表》并经有效审查后,签署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宗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的意见,报发证机关批准。在局长签署同意后,加盖局章,将卷宗连同批准意见返回到承办科室,载入“土地登记卡片”,在《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盖章,返回到政务大厅,发放证书。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的办理流程以及所需要的资料。以土地作为抵押提供反担保与以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的流程不同,它相对来说程序会繁复一些,对于担保人来说,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会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在债务人出现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也可以从容地承担起担保责任。



·土地承包合同中委托人是指谁,内容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中委托人是指谁,内容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合同中委托人是指谁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


·土地使用证名字错误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名字错误怎么办?我国公民对于土地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而拥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土地使用证以证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后会遇到一些问题,譬如土地使用证名字错误,这时候需要进行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来更改。下面说明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和其他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


·国土证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一、国土证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没有区别。用来登记的证书名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实质意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件。因为对于国有土地来说,人们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土地使用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怎么写呢 ?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怎么写呢 ? 合同是契约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是追究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凭证。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虽然村民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是可以在签署出让合同后将土地使用权承包或出租给有需求者。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怎么写呢?下面就由我们为...


·最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田家镇的大堡子村、大高家村、毛家村、小锅村、北小洼村、关家村...


·如何购买回迁房?回迁房有着新建商品房无可比拟的地理优势和价格
      如何购买回迁房?回迁房有着新建商品房无可比拟的地理优势和价格优势,但因为回迁房出卖人暂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使得买受人在购买该类房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在实际购买回迁房的时候注意其中的一些事项了,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买卖回迁房有什么注意的。 一、如何购买回迁房? ...


·集体土地征地、国有土地拆迁的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地、国有土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条件是什么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条件是什么样的?一般来说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用于拍卖、抵押等商业性操作的,但是拥有国有土地的企业常会为了能够让土地的利益最大话,常会希望可以将手头的国有土地转化成集体土地,然后在进行相应的商业运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土地的价值,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的...


·还没有进行确权的土地,农民会有损失吗?
      还没有进行确权的土地,农民会有损失吗? 殊不知,这次的土地确权完成后,农民至少能够拿到两个证书,一个宅基地的土地运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万一农民没有进行土地确权缺少土地确权证书,将损失五大方面利益。 1、土地难以在市场流转,收不到租金 在将来的土地流转市场上,新版的土地承包...


·长沙征收土地补偿款是怎样规定的?
      长沙征收土地补偿款是怎样规定的?国家为了实现城市建设目标、实现经济发展计划等公共利益,有时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使用权属于公民的土地,然后按照公平原则的规定,结合被征地被征前后的用途、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划拨补偿价款。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长沙征收土地补偿款的相关信息。一、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符合哪些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符合哪些条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符合哪些条件? 1、因公共利益需要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