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派遣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务派遣者如下权利: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赋予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时,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与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拖欠教师工资怎么办?
      如果是由于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教育的经费造成的教师工资拖欠,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举报,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如果是财政困难,那就只能等待上面的处理。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


·加班费的计算问题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依据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加班费性质上属于劳 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诉求不适用仲裁时...


·育儿假是按照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计算?
      育儿假没有明确规定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但是有规定: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所以对于员工来讲,利用这个规则可以理解就是按照工作日计算了。另外育儿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也...


·八小时以外工作如何认定?
          一、出差适逢双休日的问题
     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出差期间,如果双休日是在正常工作,而事后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就必须...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必须按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


·农民工到哪里仲裁讨薪?
      农民工讨薪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后,才可以向提讼。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


·被派遣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


·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金?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约定的股权激励发生的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满足一定条件时,由用人单位通过向劳动者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作为该劳动者的额外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约定的股权激励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形下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病假有哪些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救济费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