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论购房者的优先权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内容摘要:随着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该制度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笔者认为购房者对其所购房屋也具有优先权。

关键词: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正文: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纠纷也日益繁多。购房者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房款,因发展商的原因,拿不到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购房者支付的房款是不是就打水漂了?目前在中国的法律层面是没有规定,但《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该批复,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后,清偿的顺序是排在第一位的。这个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这是典型的优先权。

一、优先权制度概况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具有 优先受偿的效力,此为优先权之根本。法律设立优先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优先权人能够从标的物价值中优先得到清偿。无论是一般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其他担保物权人为实行担保而进行拍卖的场合,优先权人都有从卖得的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特征具有以下四大特征:1、优先权是一种物权。作为一种物权,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支配性、排他性以及追及性。2、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一般来说,从属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为性是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共同属性,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也具有这些属性。优先权的从属性意味着优先权是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的,随着所担保的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优先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分别转让。3、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产生要依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的规定时,当事人之间不得通过约定设立优先权,而且优先权的效力要依法律的明确规定。4、优先权是无须公示而产生的担保物权。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优先权却属于一种无须任何公示,仅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也就是,优先权的产生既无须交付,也无须登记。优先权不同于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为优先权的权能,但具备此项权能的权利并不止优先权一种,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存在种属关系。

不动产优先权包括:(1)不动产保存优先权,即因对不动产的价值保存或增加而支付费用所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就该不动产所享有的优先权;(2)建筑物承包人的优先权,它是指建筑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就其建设该工程实际支付的劳务费用享有的优先权;(3)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即不动产的出卖人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出让人对未付的价款或者出让金的债权就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权。

从历史的、社会的和比较的角度看,优先权制度在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公共利益的实现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都通过其他制度替代了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又被称为“法定抵押权”,但笔者认为还是称“优先权”更为合理,也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因为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不是法定担保物权,又出来法定的抵押权一说,这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虽然这只是一个名称而已,若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是没有这必要的。

二、购房者具有优先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就该工程享有优先权,因为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购房人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后,是否对其购买的房屋具有优先权?因为在传统的不动产优先权的种类中也从来没有购房者对所购房屋具有优先权,而且中国的法律也没有对此有规定,只在司法解释中有规定。

但笔者认为购房者应该对所购房屋具有优先权,这里只讨论一手房,理由如下:

(一)购房者面对发展商,在合同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法律上规定购房者的优先权,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弱势群体,这也符合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尤其在个人购买自主用房的情况下,表现的尤为突出,若因发展商的原因,导致个人支付了房款却拿不到所购房屋,作为立法者或执法者往往要保护个人的居住权利,来维护社会的安定,那么保护购房者的生存利益,规定购房者的优先权是合理的。

(二)在商品房的建造中,通常有四方的出资存在,第一当然是发展商自己的出资,他肯定有前期的投入;第二是银行的出资,发展商建造商品房时通常都会向银行做开发贷款,将在建工程及土地抵押给银行;第三是承包人的出资,承包人通常都会带资建房或发展商付款的节点在后,导致承包人对发展商享有一定的债权,就算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了,通常还要押保证金;第四是购房者的出资,发展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预售,通常购房者在没有取得所购房屋时,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也就是购房者为发展商垫资建房。在上述四种出资中,以时间顺序而言,购房者的出资是在最后。

在发展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无疑是一根很好的救命稻草,楼盘造到最后,资金越紧张,取得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解决了资金上的瓶颈,好比股份公司上市一样,可以向广大股民圈钱。实践中,发展商因不能对外销售,没有资金而造成楼盘烂尾的情况很多。也就是说若没有购房者最后的出资,很有可能银行及承包人的出资就会遭到损失,甚至颗粒无收。从购房者对预售楼盘的最后救济而言,理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海商法》的船舶优先权中,海难救助款的请求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有两个海难救助款请求,后发生的优先受偿。做一个不很恰到的比喻,购房者好比是救助者,发展商好比是承运人,银行、承包人等债权人好比是托运人,在这个比喻中,权利的优先顺序就一目了然。

(三)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优先权,也符合优先权的特征。

购房者对所购房屋具有法定的担保物权,这里购房者仅仅对所购房屋具有优先权,不可能对其他房屋具有优先权。而且购房者若没有支付房款,那么对所购房屋没有任何优先权可言。

遗憾的是,购房者的优先权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是,根据《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也就是在中国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消费者的优先权。从立法的角度,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但在实际适用中,司法解释的效力反而比法律高,因为法律难免有滞后性,而司法解释弥补了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使用司法解释就非常有用。

所以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下,购房者是具有优先权的。但该司法解释有两大不妥之处。其一应该是规定购房者,而不是消费者,虽然该解释将购房的行为纳入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但毕竟不明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商品房按揭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中是这么认为的:“该《批复》只解决了购房者为消费者的情形,对于不是消费者的购房者如购买写字楼的单位的权益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则没有作出规定。”其认为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但笔者认为,购房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其具有的优先权都是一样的,不应该有歧视,区分保护的主体,就会显失公平,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其二购房者只要支付了房款,无论多少,都具有优先权,若购房者只支付了1万元,那么其就在1万元内对该房屋享有优先权。规定购房者支付大部分房款,这不符合优先权的特征,而且不公平,譬如购房者甲与乙都购买了一套100万元的房屋,甲已支付了499999元,乙已支付了50万元,那么根据批复可能就会出现这种情况:甲没有优先权,乙具有优先权,这当然显失公平。何况在实际操作中,批复的规定也较难掌握,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之嫌,到底何为“大部分”房款?

三、购房者与承包人的权益冲突与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权从属于承包人的主债权即工程价款取得权,不以承包人占有该建筑物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要件,即使建筑物已竣工交付发包人,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不因建筑物的毁损、灭失而消灭,具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当发展商未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便可以申请对其建设的商品房行使优先权。但此时发展商可能已依法将商品房预售给购房者,因而承包人的优先权便与购房者的权益发生了冲突。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于此种情形应如何处理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公布施行后,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但依旧存在问题:该《批复》对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或预售登记作为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发展商也可能利用此条规定恶意逃避债务,因为在承包人主张优先权时,发展商可能临时找一些“购房者”签订假合同及写出假收据,以对抗承包人的优先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一定要查清楚购房者是不是签订过购房合同,及有没有支付过房款。所以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具有优先权。在上海,发展商收到购房款时出具的发票都是电脑开票的,且预售合同都是网上制作,发展商作假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购房款金额都比较大,通常都会转账或刷卡,若有转账的交割单,应该能证明是真实的交易。而且有些购房合同还经过公证,所以作为购房者应该有很多证据能够证明,所以上述问题应该不大会出现。若购房者没有提供上述证据,让法官信服,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购房者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冲突与保护

购房者所购房屋除了存在按揭银行的抵押权和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抵押权。这些抵押权的产生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发展商在预售前将商品房项目以在建工程的形式向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进行融资;二是发展商在预售以后将商品房项目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根据《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一般抵押和其他债权,而已交付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的权益优于承包人的优先权。由此可见,在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一般抵押权与购房者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已交付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者的权利。

该规定在保护购房者利益的同时,存在如下问题:该规定没有区分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一般抵押权的设立是在商品房预售以前还是预售以后的情形,也没有以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或预售登记对抗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一般抵押权的要件。即使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明知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已在该商品房上登记设立了抵押权,购房者仍然可以熟视无睹,因为他的权益始终优先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一般抵押权。如果这样处理可能会动摇包括抵押登记在内的不动产物权的基本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损害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使问题变得更难把握。

笔者认为,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应该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并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若履行了上述手续,购房者购房并支付房款是善意的,其对该房屋的优先权理应优先于抵押权人。若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或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那么这个转让行为无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那么购房者就不可能取得优先权。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若发展商擅自销售房屋,没有通知抵押银行,并收取了购房者的房款,那么该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那么购房者也就没有优先权可言。发展商将抵押的房屋销售时,通常都要银行出具同意销售的函或承诺书,因为该文件是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的必备文件。所以在购房者购买该房屋时,一定要求发展商提供银行的同意函,以确保自己的优先权。

若购房者购买房屋还没登记,发展商又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若开发商交不出房屋,且资不抵债时,作为购房者就其所支付的房款应该具有优先权,根据《批复》第二条的规定。

纵上所述,笔者认为购房者向发展商购买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不管其是个人还是单位,也不管支付了多少房款,若发展商因自身债务问题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不能交房,只要发展商销售该房屋时通知了抵押权人,那么购房者对所购房屋就具有优先权,而且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权,也优先于债权人的抵押权。


·一、法定继承中,房屋遗产的继承人有哪些?
      一、法定继承中,房屋遗产的继承人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


·哪些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会终止 无论是怎样的
      哪些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会终止 无论是怎样的合同,其实有成立生效,那自然就有可能出现终止、解除的情况,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讲也不例外,但这属于比较特殊的合同了,因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情形可能也不太一样。那究竟哪些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会终止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的纠纷
      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的纠纷 一、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的纠纷 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房产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房屋租赁期限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期限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


·对于房屋租赁的合同
      对于房屋租赁的合同,按照《民法典》里面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最长不能超过20年,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也就意味着租房合同会有到期的时候,此时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进行续签。那要是租房合同到期房东不续签怎么办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合同解除,租客从房屋里面搬出去。房屋租赁...


·在中介买房子注意什么
      在中介买房子注意什么 (一)不法中介通过在报纸、网络发布一些条件好、价位超值的虚假房源信息,引诱买房者上钩。待买房者表示买房时,就以现在租客不让看房或该房现在业主不想卖等理由向其推荐其他房屋。诱人广告的目的就是先把你套住,因此在一定要针对广告本身下手,看不了房或不是此房就不要再...


·农村老人去世房产怎样继承
      农村老人去世房产怎样继承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与城市房屋继承有很大的区别。城市房屋继承,不需要考虑继承人的身份,房屋产权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则需要考虑继承人的身...


·现在投资房产合适吗?
      现在投资房产合适吗 目前三四线城市库存压力相对比较大,房地产调控政策继续对三四线城市去库存是总的基调。但中国这么大,一二三四线城市的情况各有不同,政策也不能搞“一刀切”。因此,采取因城施策的调控措施,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去年开始,政府因城施策及时进行调控,很多热点城市都出台了...


·房屋投资入股协议书是怎样的
      房屋投资入股协议书是怎样的 房屋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就甲方所拥有房屋以投资入股方式交予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入股时间:自201 年 月 日起。 二、...


·关于房贷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关于房贷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房贷如果是夫妻双方付首付的,可以成为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付,可以协议处理。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婚前签...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当中购买房屋通常情况下都是需要进行贷款的,如果不贷款的话,是很少有人可以一次性付清房款,毕竟现在的房屋价格是十分昂贵的。很多人会使用房屋进行抵押贷款。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房屋二次抵押,那么。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