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有哪些规定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有哪些规定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下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

(十九)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范围公布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众代表等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聘请公证机构对全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二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十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以房屋测绘报告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十二)征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具体标准另行规定;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过渡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按照本《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但征收时已停业闲置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偿。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的,应当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二十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有两种,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的一种补偿方式:

1、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5%的标准,补偿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

2、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效益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

(1)经税务部门核实认可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近三年的所得税申报及完税凭证。

(2)经劳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征收上月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花名册和参保职工签名的工资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产生的月平均利润和职工月工资总额。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月平均利润×6个月+职工月工资总额×3个月。

(二十四)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但原作住宅的在2001年10月1日前已改为非住宅的,必须有经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凭证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予以补偿安置。

(二十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房屋市场评估确定的价格补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增加20%的补偿资金,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成套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所提供的安置定销房户型,可提升一档进行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定销房最大户型,且需安置两套及两套以上的,按选择的安置定销房面积之和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组合方式实施调换;

3、独立式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的120%。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二十六)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依法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并由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征收人。

(二十八)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签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十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三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一)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2、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4、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十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与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除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或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十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补偿协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司法文书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三十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实施情况应当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三十六)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十七)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完善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的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今天,城市拥挤以及规划不合理等问题使得城市丧失了其原本的魅力、风采和特色。城市规划这一门科学也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萍乡拆迁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了房屋拆迁补偿的各类费用,但是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还需对房屋进行测量评估才能得出结果。若是对于补偿费用有疑问,拆迁户也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买方卖房解除居间合同是否可行
      买方卖房解除居间合同是否可行 买方卖房可以解除居间合同吗?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12月16日)第六条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婚前付房产首付婚后离婚如何分割?
      一、婚前付房产首付婚后离婚如何分割?如果没有协议,房子产权应该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的房贷应有女方一半,其中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女方也有权力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


·厂房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厂房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时,可以将企业的不动产,如企业厂房,进行抵押来换取流动资金。企业需要和放贷机构签署厂房抵押合同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厂房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厂房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有什么...


·针对买房付款方式的不一样
      针对买房付款方式的不一样,那么实际的买房程序也存在一定的的差异。其中,由于按揭贷款方式下涉及到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问题,所以在程序上面就要比一次性支付全款的程序复杂一些。那究竟买房子按揭程序是怎样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选择房产 购房者如想获得楼宇按...


·新婚姻法 婚前买房 婚后加名和婚前加名有什么区别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民法典》婚前买房 婚后加名和婚前加名有什么区别?在现实生活中,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的并不鲜见,且同为婚前房产,同为增加姓名,婚前加名与婚后加名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婚前房产证加名里的婚前应该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前,即...


·再婚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子女如何继承 ?
      再婚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子女如何继承 ?一、再婚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子女如何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


·商品房的最长使用期限是多久
      商品房的最长使用期限是多久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其实也就是获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但此时需要按照规定了办理不动产权证才行,也就是说所有人可以对商品房永久的进行使用。但现实中由于商品房所占的土地还是属于国家,因此从土地方面来看,其实也就有了一定的使用期限。那一般商品房的最长使用是多久呢?...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多少钱?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多少钱? 一、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多少钱?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应当是按照房屋评估的价格2%收取,大概是在几千元不等。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较低收取200元。 二、具体办理...


·如果离婚房子归谁卖?
      如果离婚房子归谁卖? 房子归谁卖就要看双方是怎么样协议的; 如一方想要卖房子,那么财产就要进行分割,把归另一方的用现金补偿给对方才可以整个房子进行出售或出租;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房不是通过房产的真正产权人购买的,该怎么办? 因为属“善意取得”,房子仍归买家所属。 新...


·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权利人的区别
       我们在购房时可能都会遇到一些相关的问题,就比如房屋所有人以及房屋权利人的相关区别,其实这个时候并不能够分清,那么小编,有必要就跟您讲述一下了,根据有关的说法,房屋所有人是指房产证上的人,那么房屋权利人是可以行使房屋的一些权利的人,具体看下文。 一、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权利人的区别...


·现实中,因为房产买卖、继承等产生纠纷的情况是很多的,而此时由
      现实中,因为房产买卖、继承等产生纠纷的情况是很多的,而此时由于具体的纠纷情况不一样,因此导致实际在处理的时候,当事人采取的方式不同。那究竟应该怎样来处理房产纠纷呢?这是关系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应该怎样来处理房产纠纷 房子是一个提供温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