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决定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决定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债券发行价格指的是债券的投资者在最先买入债券的市场价格,其跟债券的面值有较大的区别,面值是指经过利息等换算之后的当前市场价格,那么到底决定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决定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的因素

在选择债券发行条件时,企业应根据债券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发行额,债券发行额指债券发行人一次发行债券时预计筹集的资金总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资金需求程度、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债券自身的吸引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再确定一个合适的发行额,发行额定得过高,会造成发售困难:发行额太小,又不易满足筹资的需求

2、债券面值,债券面值即债券系面上标出的金额,企业可根据不同认购者的需要,使债券面值多样化,既有大额面值,也有小额面值

3、债券的期限,从债券发行日起到偿还本息日止的这段时间称为债券的期限,企业通常根据资金需求的期限,未来市场利率走势,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债券市场上其他债券的期限情况,投资者的偏好等来确定发行债券的期限结构:一般而言,当资金需求量较大,债券流通市场较发达,利率有上升趋势时,可发行中长期债券,否则,应发行短期债券。

4、债券的偿还方式,按照债券的偿还日期的不同,债券的偿还方式可分为期满偿还、期中偿还和延期偿还三种或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两种;按照债券的偿还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货币偿还、以债券偿还和以股票偿还三种,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灵活做出决定。

5、票面利率,票面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一般地,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公司承受能力,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期限的长短等决定选择何种利率形式与利率的高低

6、付息方式,付息方式一般可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企业可根据债券期限情况,筹资成本要求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等确定不同的付息方式,如对中长期债券可采取分期付息方式,按年半年或按季度付息等,对短期债券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息方式等

7、发行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即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价格

8、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可分为平价发行(按票面值发行),折价发行(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和溢价发行(以高于系面值的价格发行)三种,选择不同发行价格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使投资者得到的实际收益与市场收益率相近,因此,企业可根据市场收益率和市场供求情况相机抉

9、发行方式,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信誉和销售能力等因素,选择采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私募方式,还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募方式;是自己直接向投资者发行的直接发行方式,还是让证券中介机构参与的间接发行方式。

二、价格形式

债券发行价格有以下三种形式:

1、平价发行即债券发行价格与票面名义价值相同。

2、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的票面名义价值。

3、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的票面名义价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存根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上述文章就是对决定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哪些这个问题的相关介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利息方式和购买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格,如果是长期债券可以采用分期付息的方式,但是如果是短期债券的话,最好是采取一次性付息的方式,这样企业才能够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申报债权应具体分为哪几种情况处理?
      1、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0项对此作出...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1、救济性权利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如果合同解除的标的就是合同本身,那么在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的权利义务的履行都将变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尤其是在继续性合同中,如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恢复到原始状态。因为租赁...


·离婚时未处理的债权应该怎样处理
      离婚时未处理的债权应该怎样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诉讼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


·派出所可以公证借条吗
      派出所并没有开展借条认证这样的业务,这种情况可以到司法局公证处办理司法公证。借条属于借款合同,可以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


·只有借条可以告上法庭吗?
      只有借条可以告上法庭吗?凭借条可以到法院起诉,只要满足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条件就可以。借条是可以作为开庭时的证据。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


·欠债不还处理方法有哪些
      可以说大多数的人都遇到过欠债不还的情况,而此时却也让自己很为头疼,毕竟自己的钱也是辛苦挣来的,就这样借出去之后就收不回来了,相信您都会觉得不甘心。那要想解决这样的问题,具体可以采取怎样的方法呢?本站我们带来欠债不还处理方法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一、个人欠债不还处理方法有哪些 欠...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管理,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村报账员要准确及时登记各项债权债务。 2、要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等款项。每月对债权债务要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对经核实的...


·放贷款抓进去判几年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借条上的期限可以改掉吗?
      借条上的期限可以改掉吗?1、借条一旦确定,不宜单方修改,包括借条时间都不得改动,否则容易被认定伪造借条。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话,那可能说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当然就不需要偿还该笔借款。但问题关键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2、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条上其他内容都是是真实的,只是借...


·债务人将财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
      债务人将财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 债务抵销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