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起诉离婚向哪起诉 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起诉离婚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实践中很多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妻最终都是选择了这样的方式。但是这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起诉离婚向哪起诉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起诉离婚向哪起诉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7、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二、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其实也就是确定实际的管辖法院,在我国由于法院众多,对于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并不是任何一个法院都能进行管辖的,而要是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话,那么案件最终也是不能得到审理的。


·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分家协议》需满足四条法律规定,不符其一则不具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


·证明家庭暴力证据有哪些
      证明家庭暴力证据有哪些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从自己的工作当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的几点供大家参考:第一、证人...


·国家赔偿质证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质证程序 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


·起诉离婚需要身份证吗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我们发现无论是在协议离婚中,还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其实都是需要当事人提交一定的材料的,而一般在协议离婚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里面就包括了当事人的身份证,那要是起诉离婚需要身份证吗?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需要身份证吗 1、民事起诉状。民事起...


·婚姻家庭编全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子的?
      婚姻家庭编全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子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规定了有关婚姻、收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


·自己的妻子与人私奔能报警吗
      妻子与人私奔能报警吗私奔这种事情并不属于公安机关可以插手干涉的问题,所以因为妻子与人私奔而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如果妻子与人私奔之后的这段时间内所有人都联系不到她的话,那么作为丈夫,可以以失踪的原因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线索,让公安机关寻...


·一般家庭破裂夫妻双方离婚后
      一般家庭破裂夫妻双方离婚后,有子女的都会涉及抚养权的划分,孩子由其中一方抚养,但另一方是有探视权的,这一方面是为了家长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孩子的成长考虑,但如果不想要另一方来探视该怎么办呢,要求法院中止探视权的理由有什么?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要求法院中止探视权的理由《民法典》...


·一、请求离婚时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请求离婚时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依据规定,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条件如下: 1、夫妻已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别所有 (1)夫妻双方采取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能够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双方婚内财产是明确约...


·2023起诉多久可以判离婚?
      起诉多久可以判离婚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


·一、离婚关于小孩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怎么判?
      一、离婚关于小孩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怎么判?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怎么判孩子?会关系到离婚孩子抚养费怎...


·离婚后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吗
      夫妻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实际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有的人在离婚之后,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抚养费的给付,甚至还有给付了一段时间之后就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吗 可以中止,在离婚父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