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争千万遗产告继母案件中继母是否有继承权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现代社会里面的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法制进程也在加快,人们更加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在家庭生活中,跟切身利益相关的是关于财产的继承,家庭成员的遗产可以通过自然继承也可以通过遗嘱继承,那么争千万遗产告继母案件中继母有继承权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 继母 是否 有遗产继承权

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的三个词,第一个是抚养关系,指的是老辈对小辈的养育叫抚养;第二个是赡养关系,指的是小辈供养老叫赡养;而第三个是《民法典》中提到的叫“扶养”关系,指的是互相扶助,供养的关系。如有夫妻扶养、兄妹扶养等等。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都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继母有继承权。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母可以通过遗嘱继承财产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民法典》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现实生活中存在争千万遗产告继母的案件,继母是否能够继承遗产从法律规定上看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因此继母可以继承,第二种就是遗产所有人立了遗嘱,指定了继承人,如果其指定了继母继承财产那么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


·什么情况下没有遗产继承权
      什么情况下没有遗产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还是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只要是有故意杀害的行为,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且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遗嘱继承的方式有哪些2023
      遗嘱继承的方式有哪些(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在这五种遗...


·第一继承人证明怎么开
      众所周知,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问题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那么关于第一继承人证明怎么开和公证呢?的我们为您整理了下面的这些内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第一继承人证明怎么开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 ? ? ? ? ? ? ? ? ? ? ?? ?: 我社区(辖区)...


·养女有权利继承家产吗?
      养女有权利继承家产吗? 一、养女有权利继承家产吗? 养女是有权利继承家产的,对于养女的继承权问题:(男女平等,亲生的和收养的同等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否则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包括养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都是遗产的法定第...


·我国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
      我国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1)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3)不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行为等,不丧失继承权;(4)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


·亲生子女的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如果没有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
      亲生子女的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如果没有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不能代位继承,如果形成了的,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2、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孙子女(外...


·一方重婚生子有继承权吗
      一方重婚生子有继承权吗认定一方存在重婚行为,而同时也与第三人生育了子女的,通常这样的子女是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而,作为非婚生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因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


·父亲去世叔叔有继承权吗?
      父亲去世叔叔有继承权吗?叔叔是有继承权的,但必须按照顺位继承的顺序来进行,根据《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


·已经立好遗嘱被继承人能否变更遗嘱
      已经立好遗嘱被继承人能否变更遗嘱?被继承人可以更改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


·继承的类别有哪些?
      继承的类别有哪些?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


·遗嘱继承顺序是怎样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遗嘱继承顺序是怎样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来确定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