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官司律师费谁出呢?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国内的离婚率与日俱增,伴随着离婚的同时,还有一些私人的或者财产上的纠纷问题会涉及到法律诉讼,涉及到请律师的问题,如果在婚姻诉讼中有一方聘请律师为自己辩诉,那么有些人就很困惑这个请律师的费用应该由谁来付呢?下面由为您解答有关离婚官司律师费谁出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离婚官司律师费用谁出?

在离婚诉状案中,律师费用由聘请律师一方支付,一般诉讼中,若案情较为复杂,涉及财产及子女,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时候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聘请律师一方是否能赢得官司,要看您的请求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法律依据。下面为您讲解离婚官司中聘请律师费的程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官司律师费谁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一般的诉讼中,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聘请律师一方来支付。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之前应该了解这些问题,以上已给出了不同情况律师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可供参考,具体收费多少应该提前咨询好该律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以上是对上诉问题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同时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通过平台咨询资深律师,我么竭诚为您服务。


·离婚以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去哪?
      离婚以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去哪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


·国家赔偿法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在我国的司法建设活动当中肯定是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对国家侵权的这种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是树立国家执法公信力的方式之一,因为这世界上所有的工作都是有人为的,绝对不出错的这种情况谁也没办法保障,因此国家赔偿也显得是相得益彰的。那么,国家赔偿法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


·一、离婚后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一、离婚后追讨抚养费有期限吗? 离婚后追讨抚养费如另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将不支付抚养费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请求,另一方也未自觉履行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父母离婚小孩抚养费一个月多少钱
      父母离婚小孩抚养费一个月多少钱 抚养费包括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夫妻双方原则上各承担50%,但由于孩子随夫妻一方生活,所以表现出来就是对方支付抚养费的50%给抚养孩子的这一方。生活费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教育、医疗凭票据结算。如果有年满18岁的子女,但由于还在接受高中教育...


·在离婚时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合法吗?
      一、在离婚时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合法吗?离婚时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是不合法的,彩礼是男方以当地习俗,结婚前赠予女方的财物,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但双方离婚是具有下列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怎么认定一方私自处分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怎么认定一方私自处分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


·跨省起诉离婚怎么处理?
      跨省起诉离婚怎么处理? ?跨省起诉离婚怎么处理?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


·近日来,国家新推出了租售同权的新政策,各大城市包括广州、苏州
      近日来,国家新推出了租售同权的新政策,各大城市包括广州、苏州等等进行了试点,政府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政策,租售同权对于很多人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虽然对于租住的人们来说所得到的优惠政策还没有跟当地人持平,但是这一政策的出台昭示着未来在在各大城市中的外来人口有望于过着当地人...


·起诉变更离婚协议书怎么处理?
      在如今的社会中很多人离婚都是非常的草率,这样的结果就是结婚快离婚也快,因此我国的离婚率近几年一直在上升,导致的结果就是离婚的纠纷问题越来越多,在婚姻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保障离婚时候的权益,那起诉变更离婚协议书怎么处理?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起诉变更离婚协议书怎么处理...


·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借款是否成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


·一、男方凭什么跟女方谈抚养费增加?
      一、男方凭什么跟女方谈抚养费增加?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