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的效力判断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1、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此外,婚姻关系成立还有其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另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下面案例就明确说明了这一点。鲍某某、杨某某婚前即已同居并于2009年3月22日生有一子杨某。2010年10月7日,双方在四川省某县某镇登记结婚,但结婚登记时相关材料中的鲍某某签名处均为他人代鲍某某所签。婚后,鲍某某曾从事卖淫活动,杨某某亦知此事。自2012年年中开始,鲍某某、杨某某分居至今,双方所生之子寄养于鲍某某亲属处。鲍某某现以杨某某骗取结婚登记、对鲍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致鲍某某残疾、逼迫鲍某某卖淫为由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鲍某某、杨某某婚前已同居、生子,后结婚登记时双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虽存在他人代鲍某某签名之情形,但该情形系属行政行为瑕疵,并非导致婚姻无效之法定情形。另,即使本案存在鲍某某受胁迫而与杨某某登记结婚之情形,自鲍某某知晓并能够申请撤销该婚姻至今亦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且鲍某某本人并未提出相关申请,故本案所涉鲍某某、杨某某婚姻为合法有效婚姻,且不属无效、可撤销之列。至于鲍某某诉称的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的各项事实,因无足够证据支撑且杨某某不予认可,故法院虽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家庭作为社会结构的最基础单元,国家无放任自流之理,因鲍某某婚后确曾从事卖淫活动,且按照杨某某所言,杨某某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只能听之任之,现鲍某某又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故法院认为双方婚姻无存续之必要。至于双方所生之子杨光明,由杨某某抚养较为合适,鲍某某应依法支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以该子女所在生活地区、实际需要以及鲍某某的经济能力,由法院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准予鲍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鲍某某、杨某某所生之子杨光明随杨某某共同生活,鲍某某每月负担杨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杨光明年满18周岁时止。



2、处理离婚案件,核实婚姻登记有无瑕疵很重要



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对既有法律事实的确认。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结婚双方只要出于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就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另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权限。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一旦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将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因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各种人身权益将随之丧失,同时还会波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等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登记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结婚证是民政部门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一种行政确认,其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即仅仅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若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由于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结婚证上载明的结婚双方并非是实际参加诉讼的双方,其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能对其婚姻效力进行确认,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当事人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若双方当事人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3、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理上讲,合法的婚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4、婚姻的形态大致有这么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完全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他们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第二种情况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样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效婚姻,一种是可撤消的婚姻。而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都是违法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四种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宣布该婚姻无效。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婚姻被撤销之后,该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同居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外,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理,但判决时要照顾无过错方。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5、婚姻的效力问题,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一般都是按照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来判断,如果是离婚的话,可能要适用离婚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在实践当中,也可能也会有欺诈的情况。主要要看欺诈的内容,如果说欺诈的内容是直接影响了婚姻效力了,应该就按照无效婚姻去处理。

6、根据我国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原则,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对涉外婚姻效力的审查,如果一段涉外婚姻符合了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的话,那么我国法院一般就会认定该婚姻是合法的。

7、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8、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

我国《婚姻法》虽然仅规定受胁迫登记结婚的,才可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其他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民政部门无权予以撤销。但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情形,申请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由法院来审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强因行政机关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国家赔偿追责申请书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赔偿追责申请书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及申请人本人签名。 国家赔偿申请书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


·一、没有结婚证不给抚养费是属于合法的吗?
      一、没有结婚证不给抚养费是属于合法的吗? 不合法; 没有领结婚证生了孩子,那么便属于非婚生子,根据《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那么抚养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离婚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一、离婚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律师费用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收费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


·家庭成员居住权的司法保护
      1、 居住权是非所有权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居住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长期性、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其主要行使权利的方式即占有和使用。对承租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对公有住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体现...


·俩夫妻分居两年是不就自动离婚了?
      俩夫妻分居两年是不就自动离婚了?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


·根据刑法规定男方出轨是重婚吗?
      根据刑法规定男方出轨是重婚吗?根据刑法规定男方出轨是重婚,但实际上具体认定重婚的行为,还是需要看一些基本的生活的状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


·形成抚养关系有什么条件
      形成抚养关系有什么条件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4、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不低于三...


·一、无证离婚怀孕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无证离婚怀孕赔偿标准是什么?无证离婚怀孕不是正常的婚姻关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双方必须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分居没有或的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还是需要依法支付孩子相应的抚养费用,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二、相关内容拓展1、结婚证丢失或...


·夫妻分居几年可以判离婚?
      夫妻在婚后可能会因为各种事情而争吵,若长时间出现争吵的情况,肯定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还有因此而导致离婚的。此时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说明夫妻之间已经分居了一段时间,那这种情况下分居几年可以判离婚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分居几年可以判离婚 依据我国法...


·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当未婚同居已经成为当下比较流行的行为时,作为当事人,一方面要避免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也要知道在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关于“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财物能否返还 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未婚同居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财...


·一、夫妻去哪里补办结婚证明?
      一、夫妻去哪里补办结婚证明?补办结婚证明一般直接到当地民政部门即可。婚姻状况证明就是指结婚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程序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均应当先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予以办理或拒绝办理。二、婚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