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抚养权会归谁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1、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标准是什么?根据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离婚孩子抚养权一般规母方,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如果就离婚孩子抚养权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由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另一方获得监护权。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达不成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父母双方均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中有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总之,离婚孩子抚养权一方面关系离婚双方的是否能继续与子女一起生活,也关系到子女将来的成长,所以,在离婚孩子抚养权这个问题上,切莫随意,误了自己和孩子,如果能在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指导下处理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会在离婚案件中减少不必要的花费的同时,获得较理想的结果。



2、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如果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则协议优先。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如果 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不成一致,确定规则如下:

A、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B、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解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C、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D、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3、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子女由谁抚养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

女的合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于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

承担都系遵循“有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和出发点,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5、在夫妻离婚或分居等情况下,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陈女士的女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属于婚生子女。离婚后孩子一直由陈女士抚养,但这并不代表孩子的抚养权一定归陈女士。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双方抚养条件,另外还有子女的年龄状况。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判由女方抚养;对于十周岁以上的,要征求子女的意见,总体上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并轻易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

6、案例:李某与王某在上海打工期间相恋并同居生活,2008年8月,双方生一女王小某,后补领结婚证。2011年12月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王小某随王某生活,并由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因王小某患有严重的呼吸道疾病,哮喘得厉害,2012年2月,李某与王某协商一致,将女儿带至老家,与李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便帮助孩子治病。此后,王某同意李某将女儿王小某带至李某的老家,与其共同生活,李某安排女儿治疗,并在当地幼儿园就读,现王小某病情好转,且已适应东北的生活环境。其间,李某亦未要求王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2013年12月,李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对婚生女王小某不尽抚养义务,其本人具备抚养条件,能为女儿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要求将婚生女王小某变更由其抚育。王某认为自己在广州做生意,经济收入远远高于李某,不同意将王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处理的虽然不是离婚纠纷而是子女抚养权纠纷,但我们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也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即“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首先,应当考虑抚养者是否具备足够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经济能力,而不是考虑哪一方能够提供更优厚物质条件;其次,应当考虑抚养者能否提供让子女身心得以健康成长的环境和关爱。和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一样,未成年子女在接受父母提供基本生存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得到来自父母亲人的精神呵护和细心关怀。再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随父或者随母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已经有了很准确的判断能力,该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关键因素。所以,在确定子女抚养权问题时,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但决非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考虑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优先条件。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会怎么判决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会怎么判决这是离婚案件中,原告和法官都特别不希望出现的事情,因为太麻烦。离婚案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法官就得等,即便传票有效送达了,开庭时被告没来,也不能开庭,还得再通知,再发传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达后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审理,有的还要等,再...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重婚都要坐牢吗?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重婚都要坐牢吗?所有的重婚并不是都要坐牢的,根据我国刑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犯重婚罪就应该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没结婚证能给孩子落户吗
      没有结婚证,有出生证明可以随母办理上户,要随父上户,需要做亲子鉴定,可以随父办理上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


·事实婚姻彩礼返还的案由应该怎样办理
      事实婚姻彩礼返还的案由应该怎样办理 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


·精神病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还是应该平均分割
      精神病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还是应该平均分割,特殊情况在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均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属...


·一方有精神病的话可以离婚吗
      一方有精神病的话可以离婚吗首先明确一下婚姻中配有患有精神病的几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


·最标准离婚探视权协议是怎样的
      关于子女的抚养和探视的问题几乎是大多数离婚协议无法逃脱的问题,许多夫妻在这个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引起许多纠纷。实际上,关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婚姻法》是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的,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讲解一下子女探望权,以及为您提供一份最标准离婚探视权协议。 一、子女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全文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生活中,一些违法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超生的家庭,就会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想要的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吧。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


·假离婚财产分割是否有效假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会按照有
      假离婚财产分割是否有效假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会按照有关的法律进行分割,因为在法律上你已经离婚了,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在法律上就视为真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在领取离婚证时已经生效。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假离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


·夫妻共同财产租金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吗?
      夫妻共同财产租金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吗?夫妻共同财产租金在离婚时需要分割,结婚以后因店铺或房子所取得的租金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个人对租金收入有其他约定的话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同时,比如这套房子是个人房产,但结婚以后利用这套房产所取得的租金也要按照共同财产来处理的,但房产的产权归...


·想离婚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孩子无疑是婚姻中夫妻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的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而离婚时夫妻双方也面临着抚养费的给予与接受,离婚时的抚养费就成了许多怨偶所争执不休的问题。有些人想要离婚却担心得不到应得的抚养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具体地研究研究想离婚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一、抚养费裁定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