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邻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邻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您都知道,征地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做出的决策,作为公民,我们应当支持政府的决定,积极响应政府政策。作为政府,在征地的时候,为了减少被征地者的损失,给于农民一定的补偿金,相信您对这个问题都比较关注。那么,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以邻水县为例介绍一下邻水征地补偿标准。

一、领水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邻水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六条邻水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

第七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小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执行,大、小春交替时按大春补偿标准执行。

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利用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树竹,能移栽的自行移栽,必须砍伐的自行砍伐,适当补偿移栽费和砍伐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件4的标准补偿。未达到成片种植(0.5亩以下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扣减劳动力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的剩余部分)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组,由被征地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被征地组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公开。

第九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在扣减劳动力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后,首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部分的,应在农转非手续办理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

二、被征地人员安置

第十条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2年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员和其他违规迁入人员。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不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但不享受安置。

第十三条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的人数,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为被征地组总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组总农业人口。

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十四条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征地单位缴纳12%,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其所得的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扣减个人应缴劳动力失业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中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征地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一)根据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即满16周岁缴费1年,满18周岁缴费2年,以此类推,下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数除以计发月数。

(四)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五条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本人坚持货币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司法公证后,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人均享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第十六条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直接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人均享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是依照年平均生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的,如果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于征地政诉讼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容易引发群体矛盾。所以建议您在当地找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


·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量刑标准是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


·一人公司股东变更地址的规定是什么?
      一人公司股东变更地址的规定是什么? 一、一人公司股东变更地址的规定是什么? 一人公司股东变更地址的规定是需要提供一些资料,这里的资料它具体指的是以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呢?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呢?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


·股东是否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东是否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1、股东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视为不合格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 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甘肃省甘南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甘肃省甘南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在我国,如果政府要将老百姓所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建设公益项目,应对被征收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被征收人员的利益。甘肃省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不少地方都在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而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要和您了解的是甘肃省甘南州...


·没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处理?
      没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处理?1、受理:由窗口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工作人员说明理由。材料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2、审查:经办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项目需要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验收或听...


·最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的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土地:玉亭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7400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7400元/亩;旱地、宅基...


·办理老房子土地使用证可以吗
      办理老房子土地使用证可以吗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法律依据1、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
      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我们都知道资产分类一般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属于外购的无形资产,既然是无形的资产那么实现条件和使用权执行条件在计算和产生条件方面存在会很多的疑问。那么我们在购买土地时,什么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成立呢。 一、新会计准则规定 ...


·最高院审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标准是什么?
      最高院审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标准是什么? 一、最高院审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