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同居关系的一方能作为另一方的人身保险受益人吗?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1、保险受益人的种类:

1)法定受益人与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无明文规定。例如,依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依附性决定的。但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而放弃。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人。

2)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

依据受益顺序,可作如上分类。如同中国《继承法》,没有前一顺序受益人,后一顺序受益人才能取得受益权。

3)为自然人的受益人与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中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范围和资格未作限制。现实生活中以受益人为自然人居多。

4)单一受益人与多数受益人

对受益人是单数还是多数所作的分类。如果是多数受益人,则有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问题。当同一顺序有多个受益人,其中某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份额应当由谁来受让?是由其他受益人均等受让,抑或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指定?中国《保险法》未见具体规定。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与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属于投保人为自己利益买保险,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属于投保人为他人利益买保险。

6)财产保险受益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

英国及中国台湾允许在财产保险上设置受益人,可作此分类。中国仅人身保险有受益人,对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无规定。



2 受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金,但他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3 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之约束,而且其所构成之保险利益关系比较薄弱,故现在仍不能接受互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但由于受益人的指定是由被保险人决定,并且没有特殊的限制,所以同居关系可以互相指定对方为受益人,并于投保时注明受益人之身份证号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5、保险法中受益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定受益人。就是在签署保单时就约定自己的某个人为受益人。另一种就是法定受益人。当办理保险时或者事后也没有变更受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将会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分配的顺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同居对方则不受保护。如没有每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启动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6、案例一:莫某与王某于1992年11月4日登记再婚。1996年8月12日,莫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时对子女安排:因双方系组合家庭,子女是女方的归女方抚养;对财产处理:婚前财产各归各有。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至2013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分居生活。莫某、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以莫某为被保险人、莫某伟为受益人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每年缴纳保费1380元,共缴10年,现已缴清。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人身保险理财保单现金价值问题。即使出资人为莫某购买该保险,王某指定该保险受益人为莫某伟,该财产预期收益属赠与性质,本案为财产分割纠纷,其属另一法律关系,莫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另查明,1999年6月10日,王某为投保人,莫某为被保险人,莫某伟为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姚某娟代为办理投保了一份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每期基本保费1292元,生效期为:1999年6月11日。缴费期:10年。2.1999年6月9日,王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姚某娟为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姚某娟代为办理投保了一份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每期基本保费1056元,生效期为:1999年6月10日。缴费期:10年。3.2003年6月27日,王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姚某娟为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购买了一份S64-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基本保费5000元,该份保单处于合同终止状态。2005年6月30日终止保险合同时的退保金为14028.84元。4.2005年5月1日,王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莫某伟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购买了一份Y21-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每期基本保费1380元,生效日期2005年5月22日,缴费期20年,保费交至2017年5月22日(共已缴费13期),下期缴纳保费日期2018年5月22日。以上四份保险投保人均为王某。

二审法院认定,关于同居关系析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王某与莫某同居生活期间,作为投保人购买的保险及投保收益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依职权调取王某作为投保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购买的四份人寿保险。经核实保单信息资料证实:王某分别于1999年6月10日、6月9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购买了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每期基本保费1292元,缴费期10年已交清和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每期基本保费1056元,缴费期10年已交清各一份;又于2003年6月27日在该公司投保购买了一份S64-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基本保费5000元,该份保单处于合同终止状态,该份保险于2005年6月30日终止保险合同时的退保金为14028.84元;再于2005年5月1日在该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一份Y21-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每期基本保费1380元,缴费期20年,目前该份保险的保费交至2017年5月22日(共已缴费13期),下期缴纳保费日期201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鉴于莫某与王某离婚后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直至2013年才开始分居生活,王某购买的上述人寿保险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相当于有价证券,所支付的保费相当于存款,所得保险收益相当于存款孳息,同时根据保单类型的特定性,被保险人为莫某的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每期基本保费1292元,缴费期10年(已交清)至今的保险现金价值,应在终止保险合同后实际所获得的现金价值归莫某所有;王某2005年6月30日因终止S64-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合同时,所得退保金为14028.84元应作为同居共同存款予以均等分割;王某投保的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和Y21-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归王某所有。



案例二:双方争议的19份保险均系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部分保险具有理财性质),保险费属于购买保险的投入。纯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用一旦支出则只能在符合理赔条件(意外伤害、疾病、身故等)时获得保险赔偿金或在合同解除时退还部分保险费(即现金价值);理财性质的保险可以定期获得分红并在保期届满后按照约定获得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只能是对合同收益的分割,而非投入保险费的分割。故许某甲要求分割投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从上述分析可知,保险金的获取是附有条件或期限的,原则上应当待保险条件成就或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方可确定保险金的数额,并进行分配。但是,考虑本案保险合同数量较多,且种类、期限各异,如留待以后解决必将使纠纷久拖不决,耗费双方极大精力、物力,难免加重诉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见,如果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原审法院考虑上述因素,调查了涉案19份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并对现金价值予以分割,属经济、高效的处理方法。需要强调的是,因为保险费用与保险现金价值并非同一属性的款项,故原审判决对刘某乙在离婚后投入的保险费直接从保险现金价值中扣除的计算方法不当。正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是,保险现金价值由双方依法分割,刘某乙后期投入的保险费(其中包含为许某甲、许某乙交纳的费用)系垫付行为,该费用应当由两人分担。因两种计算方法最终得出的补偿款项数额相当,仅有少数现金价值低于后期续交保费的保险按照本院计算方法应当由许某甲分担续交保费,但因夫妻财产的分割并非绝对平均,并且,刘某乙虽然答辩中认为被保险人为许某乙、刘某甲的保险不应当进行分割,但对保险分割未提出上诉,视为接受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刘某乙在诉讼中变更许某乙的保险受益人系规避财产分割的行为,故该事实的变化不成为保险是否分割的理由。








·一、法定义务抚养人是什么意思?
      一、法定义务抚养人是什么意思?法定义务抚养人,是指与需抚养的人员具有血缘关系或具有法律上需承担抚养义务的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人员。抚养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言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条件、环境及成长。监护是一种制度,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起诉婚姻无效需要哪些证据,如何处理无效婚姻?
      在处理婚姻案件中,有一种特殊情况是无效婚姻。它是指出于某些原因,使得已经成为事实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在如今社会,无效婚姻的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那么,起诉婚姻无效需要哪些证据,如何处理无效婚姻?这就由我们为您进行解答。 一、不同类型所需的证据 (一)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都指什么2023
      夫妻共同财产都指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一)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以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应该继续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以后。 因为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定的,依据《婚姻法》规定,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


·起诉离婚一方联系不到怎么办?
      起诉离婚一方联系不到怎么办?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谁有权告重婚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谁有权告重婚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罪的起诉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被害人,另一个是检察院。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此外,关于起诉重婚罪后能否撤诉,基于重婚罪起诉主体的特殊性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


·社会抚养免征的条件有哪些?
      社会抚养免征的条件有哪些?社会抚养免征的条件是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在2001年,超生罚款和计划生育以外生育费,统称为社会抚养费。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费用,只要是符合国...


·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借款是否成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


·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
      很多离婚案件都是因为夫妻中一方想要离婚,但另一方此时却不同意离,由此无法协议离婚就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了。那实践中,要是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才好呢?如果你不是很了解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看看吧。 一、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一般法院是进行调解...


·离婚诉讼二审判决书下来多久生效?
      双方选择离婚,不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那么,离婚诉讼二审判决书下来多久生效?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我国法律对一审判决生效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过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