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双方都同意,法院就一定判离婚吗?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1、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也无法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

2、最近青岛一对90后夫妻刚生完孩子就不想过了,她说离,他说离就离!

按说可以轻松结案了,没想到法官判决不!准!离!判决书顺带也成了网红…

这起案件中,原告、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按说没啥可聊的了。但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二人有恋爱两年的感情基础,2017年5月生了一个女儿,所有矛盾都是因孩子和家庭琐事引起的,要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还真没有。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然结婚时间不足一年,但结婚前经过了长时间的恋爱 ,双方互相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



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亦属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宽容,不计前嫌,妥善沟通,婚姻关系可以维持。



原、被告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在从个人向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共同将自己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



若遇到一些问题、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本院不愿看到一对恩爱的年轻的夫妻劳燕分飞,更不忍看到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儿失去父母。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且被告离开法庭后又回来与原告自行调解,说明双方都有和好的意向,也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



因此,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请,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3、案例二:游某1与曾某因在福建打工,于2002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广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游某2。婚后,曾某一直在娘家带小孩,游某1外出务工,双方因常年分居,游某1结识其他异性并共同生活。游某1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游某1与曾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儿子,婚前有了充分的了解,建立了夫妻感情,且夫妻感情较好。游某1因常年在外地务工且与曾某常年分居,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游某1要求与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游某1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双方离婚。理由是:双方已分居长达7、8年之久,偶尔有联系也是因为小孩的问题;双方也曾经协商过离婚,在2012年之前给了5万元给被上诉人曾某,但是被上诉人曾某始终拖延,拒绝离婚。

被上诉人曾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婚生子游某2由其抚养,上诉人游某1承担抚养费;因上诉人游某1有婚外情,导致其精神受损害;同时儿子一直由其抚养欠下了债务,故上诉人游某1应赔偿其10万元。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其不同意离婚。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被上诉人曾某二审中虽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是在满足其条件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而上诉人游某1明确表示无法满足被上诉人曾某的离婚条件。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二审调解不成。被上诉人曾某不同意在抚养费及赔偿金额未达到其条件时离婚,应视为其不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故对上诉人游某1关于应当判决离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4、案例三:,阳某与周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并已生育一小孩,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以及夫妻感情。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阳某身患多病,周某理当给予阳某治疗和关怀,周某应当念在夫妻情分和小孩的面子上,消除怨恨,帮助阳某早日康复。阳某、周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其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相互尊重,彼此信任,相互沟通,重新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还是可以实现的,故本案不宜判决离婚。

周某上诉,称阳某一审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答辩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形下,一审判决驳回阳巧生的诉讼请求与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离婚自由原则相悖。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该条是针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规定。本案中阳某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答辩同意离婚是附有条件的,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小孩,而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更有利于子女的某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其本意是给予改善双方夫妻关系的时间和机会,并无不当。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5、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新证据且同意离婚,故本案应当判决离婚,因被上诉人同时要求上诉人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而其在一审中并未提起反诉,现双方又调解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6、案例四:双方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长时间恋爱,双方积累了稳固的感情基础后于××××年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年,感情很好并生育了四个女儿,植某1虽时有抱怨没有生到儿子,但双方都有一定年纪,只要能好好照顾教育女儿,女儿们会孝顺父母,双方矛盾也可以化解。双方一直外出打工,双方感情仍在,不存在性格不合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准予黄某与植某1离婚,三个女儿全由黄某抚养(四女植某3已经送给他人抚养),且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黄某认为,双方还有感情,生不到儿子不至于拆散家庭。黄某在一审中说双方感情不和,是因为植某1两次起诉离婚,黄某考虑到能把所有问题(包括女儿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以及补偿问题)均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为成全植某1才作出违背意愿同意离婚,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一审判决不利于黄某日后生活,黄某婚后户口已迁出娘家,与植某1共同生活了二十年,按风俗已无回娘家居住生活的可能。由黄某独自抚养三个女儿,居无定所,作为家庭的生产资料田地、山场,原审法院并没有作出处理,黄某没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其外出打工需照顾三个女儿生活起居、读书学习,实在有心无力,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只有完整的家庭,才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因此,黄某与植某1双方仍存在感情,有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能继续维系,能共同经营好家庭,抚养好三个女儿。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植某1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二审法院认为,植某1与黄某是自愿结婚,且已生育了四个女儿,本应互敬互爱,共同抚养女儿,和睦生活。但双方自2013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分居生活。植某1于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见好转,继续分居分食,互不来往,在植某1第二次起诉离婚后,黄某在答辩状中亦表示同意离婚,因此,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因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植某1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生活之可能。故黄某主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理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正确。

7、某二审裁判,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亦同意离婚,但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较好,亦未有原则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准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上述情况,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当事人系婚姻危机而非婚姻死亡。原审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不当,应予纠正。


·民政局不办理离婚情况有哪些
      民政局不办理离婚情况有哪些 一、民政局不办理离婚情况有哪些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


·一、告重婚罪是不是要离婚?
      一、告重婚罪是不是要离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犯了重婚罪后一方想离婚的,另一方不想离婚的,想起诉离婚的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后法院一般是会判决离婚的。重婚罪不需要离婚就能报案,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


·第二次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判刑?
      第二次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判刑?第二次起诉离婚通常会判决离婚,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判决。有过错的可以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办法是什么?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对离婚财产做出分割,对于分割办法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结果。那么,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办法是...


·老婆要离婚我不想离怎么办?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结束婚姻关系,可以协议离婚,协议未果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但是由于很多情况下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想挽救婚姻。很多人不知道老婆要离婚我不想离怎么办?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女方离婚男方不想离怎么办? 女方第一次起诉离...


·国家赔偿法与财产权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呢?
      当我们的行为有损于他人的权益时,就需要依法进行赔偿,就算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他们必须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就如对公民的财产利益受损部分进行赔偿。那么国家赔偿法与财产权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说道说道。 《国家赔偿法》 1...


·现在离婚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对于夫妻来说,如果选择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作出协商。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则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成年。那现在离婚抚养费一般是多少?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提供了以下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现在离婚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子女抚育...


·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当今时代,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婚姻观念都是比较开放的,如果在婚姻问题中觉得有什么不合适的情况下,会选择离婚。离婚以后会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婚姻进行生活。生活当中您可能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女方再婚以后,男方不清楚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进行减免,那么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是怎样规定的?我们将为...


·与现役军人离婚有哪些限制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这也造成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军婚难离。那么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离婚有哪些限制呢?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除非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只要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法院就不能做出离婚判决。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方式离婚的,配偶想要与军人离婚去哪些法院起诉呢?下文中...


·办理协议离婚的证件都有哪些
      不管是在怎样的离婚方式中,其实当事人都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否则就不能顺利的办理离婚手续达到目的。而实践中,不同的离婚方式需要提供的证件不一样,那其中办理协议离婚的证件都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办理协议离婚的证件都有哪些 (一)身份证。1、内地居民:本...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国家赔偿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民事赔偿不同,国家赔偿是从国家政府的角度出发给予受害者赔偿,而引发国家赔偿的事件往往是由于政府征地,案件错审等这类政府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身体及心理的伤害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会根据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更改,那么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20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