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父母抚养费标准如何计算?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十分繁杂,计算的方法与标准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交通事故父母抚养费也是交通事故责任人需要赔偿的项目之一,但是它的计算标准不同于其他赔偿项目。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交通事故父母抚养费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伤残抚养费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乘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乘以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乘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乘以(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乘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5年。

二、交通事故抚养费计算办法

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为: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p="">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p="">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3、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交通事故父母抚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形有不同的计算方法。首先,受害人的的户籍性质是否是城镇户口会影响抚养费的数额;其次,被扶养人的劳动能力和年龄也会影响抚养费的数额的多少。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有什么处理技巧?(一)先要找出6个基本条
      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有什么处理技巧?(一)先要找出6个基本条件目前的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沈阳市二环路(含二环路)道路范围内,肇事车辆双方均在本市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事故中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能够自行移动、车辆损失金额在2万元以下、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无...


·女婿有车能给办低保吗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车祸保险赔误工费吗?数额怎么计算
      车祸保险赔误工费吗交通事故保险如果是全险的话,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费(包括)工资,可以诉讼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方意外伤害和人员公司工伤赔偿。误工费数额怎样计算交通事故误工费按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和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来计算具...


·员工早退途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员工早退途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算工伤的;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导致了人身伤害,取决于车祸的主要责任甚至全责在不在员工本人,如果不是,即可认定为工伤,获得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向事故的另一方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和危害是什么?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和危害是什么我国对于醉驾和酒驾有非常严格的管控,因为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对于此,相关交通部门规定对于醉酒驾车的可以实施刑法,根据我国现今的法律,醉酒驾驶是入了刑法法律的,意味着对于违反这个规定的驾驶人会被拘留或这判刑,那么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于现在很多人考不过驾照考试,但是却已经会开车了,为了过过手
      由于现在很多人考不过驾照考试,但是却已经会开车了,为了过过手瘾就直接无驾照上路了,这时不好运的被交通警察住抓到了,违反了交通法,那么关于无证醉驾还能考驾照吗这个问题,我们给您准备了一些相关的资料。 无证醉驾还能考驾照吗? 无证驾驶不影响考取驾驶证,但 醉酒驾驶法律规定在一定期...


·交通死亡的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交通死亡的赔偿金标准是多少交通事故要是不幸造成人员死亡的话,那此时作出的赔偿与造成伤残的赔偿是截然不同的。其中交通死亡中的赔偿就包括了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那其中交通死亡的赔偿金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有那些 交通事...


·一、交通事故全责情形?
      一、交通事故全责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


·一、摩托车醉驾无事故会受到处罚吗?
      一、摩托车醉驾无事故会受到处罚吗?摩托车醉驾无事故会受到处罚,醉驾无牌无证摩托车,虽然无事故,但属于从重情节,不能判处缓刑,必须判处实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无证驾驶车主如何处理
      会罚款200元至2000元,可能会拘留1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一、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的赔偿方式是具体确定一下损失的金额,包括误工费用和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相加完毕之后,按照双方的具体的责任比例进行相乘即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