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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格式条款中的“独家代理”有效吗?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1.  上海的一家房产经纪公司A与市民华某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有独家代理的条款,但华某却通过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B卖了房,房产经纪公司A以违约为由将华某告上法院。 原告房产经纪公司A在法庭上表示,在签订房产出售居间合同后,其积极为华某联系“下家”,而华某却私自与房产经纪公司B介绍的买受人成交。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 起诉要求华某按约支付违约金10.2万元。华某则表示,他没有委托房产经纪公司A独家销售房屋。他的房屋在这家公司挂牌之前,就已在其他多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挂牌销售了。华某还认为,房产经纪公司A未尽独家代理义务,独家委托代理条款排除了华某的重要权利,加重了华某的责任,而且限制了华某的缔约自由,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他不同意房产经纪公司A的诉讼请求,但同意支付必要的服务费1000元。

2. 法院认为,这份居间合同对于华某的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而对于房产经纪公司A的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却未作规定,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对于房产经纪公司A要求华某按该条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现有的案情,本案的“独家代理条款”是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事项一栏内约定,按照一般的字义理解,“特别约定”应属于双方经过特别协商而形成的约定。如果其它内容是打印,而本项内容属于手写,则更具有充分理由认为该项内容是特别协商条款。因此,本案的“独家代理条款”不宜认定为格式条款。

4.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5. 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而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极不对等、在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什么是双方共有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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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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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指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房产,这种房屋的建设用地一般是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国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个人在购买房产时,房价里亦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再转让时,不用再补交土地出让金,买卖双方只负担规定的税费即可,这种产权即俗称的“大产权”。以海淀区为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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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某一共同关系,他们基于该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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