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近年来,社会发展越来越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准越来越高,国家为了人民生活的更好正在做出不断地努力,拆迁改造就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最关注自己的利益会不会遭到损失,今天我们就为您分析一下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例,希望您能够在个性中寻求共性,积极参与到国家建设中去。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以两种方式补偿。郑州市已经确定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该标准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货币补偿,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人说了算。过去,一些开发商在选择评估机构方面投机取巧,诱骗被拆迁人选择对开发商有利的评估机构。去年5月份,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专门规定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人说了算。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根据河南省出台的《规定》,选定评估机构后,下一步就是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征收建成区集体土地房屋,要解决被安置人生活出路。根据新出台的《意见》,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要按照人均住房安置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商业用房不小于10平方米标准安置。其中,人均1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用于解决被安置人生活出路,宜实行集体管理与经营。另外,在人均安置房建筑面积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安置比例,并允许以激励的方式按成本价增购不大于20平方米住宅安置用房。安置住宅房面积、商业用房面积及增购房面积总和不大于90平方米。此外,建成区外规划区内(含规划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合村并城,人均住房安置面积不大于70平方米,商业用房安置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其中,人均2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用于解决被安置人生活出路,宜实行集体管理与经营;在人均安置房建筑面积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安置比例,并允许被拆迁村民以激励的方式按成本价增购不大于20平方米住宅安置用房。安置住宅房面积、商业用房面积及增购房面积总和不大于110平方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见,在关于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的细则上,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对策还是很到位的。无论是从对拆迁居民的补偿来看还是从进行拆迁的管理方式都具有针对性,在对待达到拆迁补偿标准的居民上也是确保资金到位。文章综合分析了郑州房屋拆迁标准是按照什么来算的又是如何规定的,旨在帮助广大人民更好地了解拆迁补偿方面的知识。



·夫妻协议离婚房子如何过户?
      随着离婚率的逐渐增高,人们在离婚时对于房产等固定资产的分配意识逐步加强。今日很多身边的人提到离婚后房屋过户的问题,今天我们在这里给您分享一些离婚后房屋过户的房率常识。为此,夫妻协议离婚房子如何过户? 什么是房产过户?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


·疫情房贷还款延迟申请的规定是什么?
      疫情房贷还款延迟申请的规定是什么?疫情房贷还款延迟申请的规定是最近疫情房贷可以延迟还,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全国进入全民防疫状态,出行受限、延期开工,对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配合防疫工作的进行,央行等五部门2020年2月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是否要看对方的证件
      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是否要看对方的证件公民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不管购买的是期房还是现房,此时都需要对开发商的相关证件做出审查,也就是了解清楚开发商是否具有销售商品房的资质。要是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销售标准,那自然就是不允许销售的。下面我们整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是否要看...


·新婚姻法房产怎么共有?
      两个人走进婚姻的殿堂就意味着两个人的利益牢牢地绑定在了一起,无论是感情上还是财产上,因此在结婚之后赚取的财富是属于两个人的财富,并不属于任何一方,在法律上叫做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定义在婚姻法中有详细说明,那新婚姻法房产怎么共有?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婚姻法对共有财产和一方财产...


·没还清贷款的房子是否可以卖
      没还清贷款的房子是否可以卖一、没还清贷款的房子可以卖吗 首先,未还清贷款的二手房在实际操作中是可以买卖的,但要在前期做好相应的工作。而具体的操作方向和步骤则应根据该房产的具体情况和房主的具体要求而定。 其次,二手房产在交易之前最好将贷款付清。这样不仅会使房产交易更加迅速,也会使购...


·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须品,其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生活中,人们对自己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很清楚,一些人以为他拥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实不然的。那么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下面我们带您去了解。 一、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


·2023年离婚房产析产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析产多发于离婚的民事关系上。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这类问题更是屡见不鲜。并且纠纷越来越多。那么对于离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就尤为重要。于是我们就2017年离婚房产析产需要什么手续这个问题,给出了如下解答: 2017年离婚房产析产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的大致...


·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
      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 一、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 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不是很复杂,但是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按照银行的规定,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主要有: 1、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


·如何订立购房合同
      如何订立购房合同一、如何订立购房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


·夫妻登记后离婚房子归谁
      夫妻登记后离婚房子归谁(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三)、对父母出资为子...


·在生活中我们遇到的房产纠纷并不少,主要发生在一个有多个子女的
      在生活中我们遇到的房产纠纷并不少,主要发生在一个有多个子女的家庭,通常的情况下为了争夺财产会不顾亲情感情,因此会产生很大的矛盾,甚至会大打出手产生肢体上的冲突,需要依法来解决,那关于房产纠纷案例分析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关于房产纠纷案例分析是什么? 1、案例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