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便不能随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有许多劳动关系纠纷都是由于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我们今天就与您一起来了解一下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吧。

一、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便可以解除劳动法律关系。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在上述三种情况出现的时候,直接书面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行为便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对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论如何都不允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身患癌症,用人单位不可以此为理由,将劳动者辞退。

二、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对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法律上称之为“过错性解雇”。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该条规定: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他情况下则不可以。例如某员工样貌平平,其用人单位某商店认为该名员工因为样子不好看而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意,以此为由将该员工辞退,这种辞退行为便是违法的。但是,用人单位适用该“过错性解雇”法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必须要举出证据证明劳动者出现了上述的这六种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将会承担举证不能而导致的败诉风险,法律依然会认定用人单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违约,另一方都可以追究其责任。用人单位如果符合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则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无效,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但法律同时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而规定了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金怎么补偿
      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金怎么补偿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等于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等于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等。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劳动纠纷诉讼权利是否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
      劳动纠纷诉讼权利是否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劳动纠纷诉讼权利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


·可以安排哺乳期女员工加班吗
      加班是指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员工从事与工作相关事项的行为。由于加班会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因此我国对加班是做出来较为严格的限制的。那么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哺乳期女员工加班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可以安排哺乳期女员工加班吗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


·工伤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想要拿到相应的索赔的话一般
      工伤我们您都知道如果想要拿到相应的索赔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就是可以拿到索赔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对于工伤认定有的时候是要请法律援助的。那么工伤认定后请法津授助要多长时间才能结果呢? 一般是六十天内出结果。 工伤条款: 1、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


·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责任是有哪一方承担?
      在现代这个社会,您都知道,劳动关系的确立的时候,有一种情况是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需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时候都是因为发生了争议。那么,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责任是由哪一方承担?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责任是由哪一方承...


·西安市工伤鉴定鉴定什么材料
      西安市工伤鉴定鉴定什么材料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下面是工伤...


·如何才算是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才算是事实劳动关系 尽管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关系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也是就是说,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


·提到劳动保障金我们可能会想到新闻上经常报道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提到劳动保障金我们可能会想到新闻上经常报道的农民工欠薪问题。一般来说建筑行业在办理行业资格许可证前会到当地劳动部门缴纳劳动保障金,从而防止欠薪行为。那么我们在入职建筑行业新单位时,可以了解新单位的正规性,所以的我们为您介绍劳动保障金是什么。一、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障金建筑业劳动保障...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是什么除了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建筑工程以外,有一些工程是比较充满高科技要求的。其中水利水电工程就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项目,因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生都离不开水利水电工程,现在的水利水电工程在修建完毕以后,对使用寿命和实用性、科学性等各方面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


·签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简单来说,试用期就是试用的期限,而法律对劳动者的试用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劳动者的劳动试用期一般是多久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的试用期又该如何约定?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签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