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计算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如何计算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目前市场上的股权投资是很多企业的主要方式,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人们都跃跃欲试的想要购进或者甩出手中的股权,特别是在这个企业重组的被收购的狂热年代。股权转让后所持股权的债权债务也一并转让,同时,还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的问题,今天就计算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展开讲解。
一、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上述文件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股权收入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实务中在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依据评估价格确定。对于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的理解,应结合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71条中关于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而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之规定,若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存在递延的情况,则相应股权成本也应该进行调整而非一次性将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全额计入股权成本。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理解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则能很好地理解为什么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以及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中第4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而对于以未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是否可以相应增加计税基础,文件并未规定,但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大部分均认为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划分为两步理解:1)分配未分配利润;2)股东用分配所得的利润增加投资,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税,因此在这个环节法人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以相应增加股权投资成本。因此,在存在较大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先分配后转让股权可以节省较大的税收。
二、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处理
(一)、股权转让对价为非货币资产很多情况下,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并非全部为货币资金,很可能为股权、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则此等情况下,很可能满足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股权转让方可暂不确认相应的转让所得,获得递延所得税的效果。具体详见财税[2009]59号文,及财税[2014]109号文。(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之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该文件对于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的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以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企业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四)、创投企业投资成本扣除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以及国税发(2009)87号文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在设置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时点时要充分考虑该优惠政策。希望您看了本文后会有所了解,当然,如果您涉及这方面的问题,还是建议您通过咨询资深律师或者当地税务局做更进一步的详细了解。以上是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创业板公司股东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创业板公司股东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一、创业板公司股东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近年来,合伙企业越来越受投资人所青睐,因合伙企业具有居民企业和自然人灵活性、税收透明体等诸多优点。其相关法律规定是合伙企业法,那么那些企业适用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您可以阅读了解。 一、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第...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


·公司法人想撤股怎么办?
      公司法人想撤股怎么办?关于公司法人想撤股怎么办这个问题,合伙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者还可以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而且还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是股权接受第三方。但前提条件是他人或者第三方愿意接受。还有一种手段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 一...


·公司实习协议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而且解除实习协议比解除劳动合同容易得多,而且解除实习协议不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公司实习协议解除的情形哪些?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实习协议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 实习期满,协议终止 (2) 乙方违反...


·职员侵占公司九万会批捕吗?
      一、职员侵占公司九万会批捕吗? 职员侵占公司九万会批捕,侵占公司9万,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会不会对嫌疑人进行逮捕,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主要的参与者,企业的范畴很广,公司就是其组织形式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企业形式。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在这方面有企业法,也有公司法。那么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企业法与...


·一、哪些情况下公司营业执照要注销,包括什么?
      一、哪些情况下公司营业执照要注销,包括什么? 企业或者单位因为不符合营业条件,如卫生条件不达标、税收缴纳滞后或者拒缴。工商部门便可以通过行驶自身的权利吊销该企业或者单位的营业执照。而如果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工商部门亦可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1、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对企业资本虚报...


·企业上市条件都有哪些?
      企业上市条件都有哪些(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


·合伙人公司法的规定有哪些
      合伙人公司法的规定有哪些? 在决定由自己创业建立一个公司后,发现不能独自承担一个公司创建的经济可以选择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公司,而对于一个正规的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合伙人公司法的规定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合伙人公司法的规定有哪些? 有限...


·创业公司融资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在创新创业蔚然成风的这个现代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公司正处在融资上市的阶段,一般来说,创业公司由于公司本身的一些资金周转的问题,都会有融资的过程。那么,创业公司融资的基本流程是什么呢?如何来进行融资过程呢?撰写 BP:撰写商业计划书,用于应对不知何时会遇到的投资人或投资经理。撰写商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