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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分段计算。如果劳动者08年之后入职,计算经济补偿金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而江苏省《苏劳人仲委{2017}1号》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
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
·解除劳动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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