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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集资诈骗犯罪吗,标准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集资诈骗是现代社会比较常见的诈骗手段,来钱快且多成了不法分子青眯的方法。不少老板也开始从事集资诈骗,得手后变卷钱跑路,剩下的员工有些是不知情的,那么这些不知情的员工就不算入集资诈骗。下面我们看看不知情集资诈骗犯罪吗,标准是什么?

1、不知情集资诈骗犯罪吗?

涉嫌集资诈骗罪,要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定罪处罚,不知情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知情并提供帮助的,构成共犯,要追究刑事责任。

2、共犯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你好,关于共犯犯罪的罪名认定并没有确定的标准,学说上主要有三种态度: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人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罪名也是同一罪名。 行为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对主观方面、触犯罪名不做要求。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两人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所以,集资诈骗共犯是否一定成立集资诈骗罪关键是看主审法官采取什么态度了。

3、关于集资诈骗的处理规定

一、法律定义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加快涉案款物的追缴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现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集资人,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代理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通告如下: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洗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六)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行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代理费、好处、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前被羁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者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按照本通告第六条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对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资金的人员,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的来说,如果是确实不知情犯罪,提供足够的证明判断,是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集资诈骗犯罪人在受审后,如果能主动归还诈骗金额,是能够减轻处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不知情犯罪不作为犯罪处理。以上就是不知情集资诈骗犯罪吗,标准是什么,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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