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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财产报告令载明的截止日期前报告自己的下列财产: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不报告,法院是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的,但一般法院也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就造成了报告财产令形同虚设,因为被执行人根本不会主动说明自己有哪些财产,这时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