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外合资企业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中外合资企业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什么?

我国经济发展的繁荣,不仅吸引了我国的一些投资者进行投资经营,还吸引了海外的一些企业家来华进行投资办企业。国家能有这样的发展局面不仅依靠的是我国目前的繁荣经济状态,还有我国对于经济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那么,中外合资企业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什么?

一、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

(一)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四)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一)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指在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借贷、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二)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其在涉外商事活动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品责任、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等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案

(三)信用证纠纷。指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在域内或域外仲裁机构就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断某一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以该裁决所处理的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为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

(五)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涉外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仅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法院予以确认。另一类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中,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需要法院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六)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裁决案件。包括:

(1)申请承认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

(2)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或我国港澳地区法院的民商事裁决。

  《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全球范围内来华投资办厂经营的企业者权利。这也吸引他们来到我国进行一系列企业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中外合资企业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针对的是一些中外合办企业一起在中国进行的相关企业发展活动受到我国民法的专属管辖。


·在我国金融公司法人是什么?
      在我国金融公司法人是什么 公司的性质和经营范围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是可以的。但是公司法人却是千篇一律的,所有的公司法人在进行登记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参照我国公司法当中的相关法条来进行的。由于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生活当中很多人对金融公司法人充满了好奇心。下面我...


·新公司法担保无效评价标准是什么?
      新公司法中对担保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要求,如果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或对公司董事股东提供担保,应该按照新公司法中的要求履行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那么,新公司法担保无效评价标准是什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根据是什么呢?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第...


·4人合伙开公司注意事项是什么?
      4人合伙开公司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4人合伙开公司注意事项是什么 1、确定公司合伙人出资比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成立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非常丰富,既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样一来,各方的出资数额就不一定相同。因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减少到多少合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减少到多少合适?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该是多少?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


·公司法中高管的忠实义务是怎样的
       一、公司法中高管的忠实义务是怎样的 公司法高管义务主要是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最大限度地倮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怎么注册文化传播公司?
      怎么注册文化传播公司? 一、怎么注册文化传播公司?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公司倒闭股东有什么责任
      要看实际情况,如果股东有如下情况则需要承担责任: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借款人股东抽逃公司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本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义务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义务是什么? 可能您经常在电视剧里看到公司的股东,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在整个公司当中享受很高的地位,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公司股东是非常劳累的,他们不仅需要负担着整个公司的经营。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义务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


·注册公司10万元的注册资本怎么样?
      注册公司10万元的注册资本怎么样?可以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公司法解释代持股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代持股是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资企业先后出现,而对于企业来说,投资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为了规范我国的市场,国家出台了公司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与公司有关的相关事宜进行介绍和说明。那么公司法解释代持股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公司法...


·设立分公司流程及所需材料是什么
      设立分公司流程及所需材料是什么 1、核名 (1)地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2)所需材料: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授权书 ③商标注册复印件 (3)所需时间:约5天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1)地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