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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羁押缓刑国家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国家制度越来越透明,也越来越公正,之前法院判的许多错案,都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更正,并且国家给予了相应的赔偿。其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错判羁押缓刑国家赔偿的问题等等,许多人也都对相关法律不了解,首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为您查找了相关内容。

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被法院判决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后来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被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有期徒刑缓刑四年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无法申请国家赔偿。但如果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有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对有关于羁押缓刑的问题还是比较关心关注的,通过以上对羁押缓刑国家赔偿的了解,身为社会一员的我们也大致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关键时刻,也能正常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法律制度的执行需要我们的监督,更需要我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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