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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资诈骗业务员不知情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以集资名义进行诈骗的新闻在网络发达的今天也是很容易看到的,集资诈骗给很多人的利息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但是好多公司集资诈骗业务员不知情,业务员本人还蒙在鼓里。法律也是充分考虑到了业务员不知情的情形,但是为了打击集资诈骗行为,法律也做出的具体的量刑标准和处罚措施,具体有哪些处罚措施,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一、公司集资诈骗业务员不知情我们天天都在说非法集资,到底非法集资是怎么表现的?其实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样的罪名,但是因非法集资而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等。平常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集资诈骗罪,它的表现形式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卷款潜逃,挥霍高消费,未按照约定使用等情形;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等形式还本付息或给予汇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现实中,不少投资理财公司纷纷以高薪招徕人才,并许以高额提成。这些公司业务员,很多都是刚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受高额提成诱惑替公司招揽资金,触碰非法集资红线却毫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公司以高息回报诱惑为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仍然为了获得高额提成回报为公司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实业务员明知某投资公司无支付能力,或明知有关责任人员可能携款潜逃,仍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律师特别提醒投资理财机构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莫做非法集资帮凶,以免十年寒窗最终换来冰冷铁窗。二、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业务员的处罚相对是比较轻的,并不存在恶意诈骗的意向,虽然从事集资诈骗行为,但是并不之情,法律对于此类情形也重新考虑的。但是集资诈骗是属于违法行为,您如果发现所在公司存在集资诈骗的,可以依法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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