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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未成年工保护,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未成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以及智力、体力未达到某些工作的标准,且由于很多未成年工还处于接受教育的期间,故而国家制定了一些未成年保护法,企业单位应聘职工,应当在能保护其身体安全以及不妨碍其接受教育的前提下进行。你是否知道企业单位如何对未成年工保护?

一、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期,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依法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据此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劳动。

第三,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下十七种: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 锅炉司炉。

企业单位在聘用未成年工是会严格面试,对于那些会影响到期接受教育的现象,一律不予录取。在未成年工任职期间,企业单位不得让其从事危险作业,对于法律规范禁忌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企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这些岗位任职。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如何对未成年工保护的相关信息,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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