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由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关系者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且若工程质量有瑕疵,那一方的经济发展也是会受到印影响的,故而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国家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都是十分重视的。对于国家相关部门来说,制定了各项法规,以防止工程质量的发生,那么,具体来说,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八百零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分析英文词条名: 法律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对一般产品质量的关注是有所不同的。使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关系到整个社会效率。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不适用于主要针对一般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而单独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有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之下制定,施工过程中工人需要严格落实合同的约定。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新员工入职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众所周知,新员工就职一个月之内,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面对厚厚的劳动合同时,如何了解新员工入职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来认识合同中对自身的利与弊,以及如何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伤?下面我们所收集的资料将告诉你解决方案。 新员工入职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


·工伤保险公司缴纳多少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基本上都是一月一交。根据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各个行业的风险系数不一样,缴费费率也不相同,一般是0.5%到2.0%之间,缴纳的费用也不一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工伤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工伤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在工作中因为一些事受了伤,许多人不清楚法律规定,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到底属不属于工伤,单位应不应该给予赔偿,而且不知道可以申请工伤法律援助,这些方面对好多朋友都不太清楚,而自己艰难硬抗,今天我们就一起围绕工伤法律援助的条件这个关注点来谈一谈。 一、工伤...


·申请劳动仲裁期限一般是多久
      申请劳动仲裁期限一般是多久如何处理和解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呢?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图省事而步入劳动争议仲裁误区,从而导致自己失利。为此,职工应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走出误区,依法为自己维权。而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也会有期限要求,那究竟申请劳动...


·现在最新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现在最新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工伤鉴定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后果可以分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


·公司倒闭辞退员工要赔偿吗
      看具体情况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本怎么填写?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既保证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保证尽可能的减少了日后有可能发生的纠纷,这在一定意义上也保护了公司的利益。所以一般公司在聘用劳动者的时候,都会与劳动者签合同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本怎么填写呢?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本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


·公司可以因为怀孕辞退员工吗?
      公司可以因为怀孕辞退员工吗 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员工诽谤公司寻衅滋事应该怎么办?
      在当代社会,每个人到了法定的年龄都会为了谋求生活而去工作,在职场这个大环境中,最容易出现的就是员工和用人单位的纠纷了,如果一个单位的员工对公司心存不满,就会有很多过激的行为,比如挑衅公司。那么,员工诽谤公司寻衅滋事应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员工诽谤公司寻衅滋事应该...


·做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误工费正常情况下
      做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误工费正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工作单位出具的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二、因伤致残持...


·手指轻微骨折工伤认定伤残标准是什么?
      在工作岗位上有些职业是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容易对劳动者造成一定身体上的损害,这时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想要认定工伤是需要一些条件的,最重要的是,伤情要能评的上伤残才能通过的,那么手指轻微骨折工伤认定伤残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是我们整理的有关内容。 人体重伤鉴定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