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修高速公路,由于工程较为浩大,故而不可避免的有时会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者是可以拿着土地使用证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赔偿的,你是否知道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一、广西高速公路征地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同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二、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国某些省份规定如果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没有土地可以耕种,那么应当将土地补偿费中的部分支付给失地农民。具体到你所在省份是否有类似规定,你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来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即要钱不要地,那么此款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调地安置,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村机动地中划出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那么此款应当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当然,安置补助费4-6倍这个倍数不是不可变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更是从保障民生出发,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至于评估,应由征地机关指定中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当然,这笔费用是否发生,要看征地当时该地块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经停耕,没有种植任何作物,则不存在这笔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对于不用接受统一安置的,政府需要提其缴纳社保。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有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附着物时才会支付,且所有的补偿金需一次性全额支付。



·政府征收土地对个人房屋进行拆迁,会给予被拆迁人员分配安置房。
      政府征收土地对个人房屋进行拆迁,会给予被拆迁人员分配安置房。安置房也是可以交易的,许多想要购买安置房的消费者可能会想要贷款购买安置房,分期还款的方式可以减轻经济负担。那购买无锡安置房能贷款吗?我们就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购买无锡安置房能贷款吗? ...


·无偿转让土地合同一般有哪些基本内容
      无偿转让土地合同一般有哪些基本内容 一、无偿转让土地合同一般有哪些基本内容? 甲方(转让人):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 农村土地赔偿现在已经是一项非常值得关注的大事。政府为了发展建设,经常需要向农村地区征用土地进行城市化建设。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由于字数过多就不一一赘述,为您整理前面几章内容文件供您阅读。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


·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发生了转让?
      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发生了转让? 一、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发生了转让? 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一些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


·一、离婚官司管辖地异议应该在哪里打官司?
      一、离婚官司管辖地异议应该在哪里打官司? 离婚官司要在哪里打呢,是在女方那边还是在男方居住地所在地的法院呢,想要打官司必须要知道在哪里打官司才会被法院受理。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


·征地程序是什么,征地实施程序是什么?
      征地程序是什么,征地实施程序是什么? 土地在我国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城市用地都是国家的土地,但是城市规模要扩大,只能占用农村土地,也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现在是增加城市用地的一种主要手段。那究竟征地程序是什么?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


·夫妻不在一个地方如何离婚
      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夫妻要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而实践中,也有不少夫妻婚后没有在同一个地方,那么此时夫妻不在一个地方的该如何离婚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不在一个地方怎么离婚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第二是诉讼离婚。...


·被侵犯土地使用权时该怎么办?
      被侵犯土地使用权时该怎么办?在农村或城郊地区,常常有人承包下一整片土地来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质量,或建房子,或做农活。但是,总有那么一些人,要么是不小心的,要么是蓄意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作为被受害者的我们被侵犯土地使用权时该怎么办?一、被侵犯土地使用权时该怎么办可...


·最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束河街道办事处、祥和街道办事处、西安街道办事处,平均补偿标准:4983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大研街道办事处、金山乡:金山、新团、东元、良美、贵峰、漾西村委会。七河镇:共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土地使用权对于持有者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土地持有者想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这个时候最好是签订合同,但是土地的性质不同出让协议也不同,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呢?我们这就为您来讲解一下关于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