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虽然不至于一切都在百废待兴,但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一切都显得不太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以及土地规划,城乡发展的相关法律都是从已经有过的实践和其他法律参考而来的,难免会有一些缺漏的地方。那么,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告知时间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告知程序的规定的很多法条,仔细推敲则会发现很多问题。如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法条中规定告知应当“及时”,“及时”究竟怎样去界定,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缺乏行之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这种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很大。再如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理由。”该法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告知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告知的时限,这样就很难保证被告知人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二、告知方式不统一
刑事诉讼告知程序的具体履行方式对告知程序的实施效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告知,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唯一稍作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第36条第3款、第55条第2款规定,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虽然上述两条对告知方式的作了大致规定,但没有明确什么情形下该用口头方式告知,什么情形下该用书面方式告知。另外,该规则只能适用于检察机关,至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该如何进行告知,法律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如果告知程序的实现方式不能得到规范,势必会造成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履行告知义务的随意性,这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产生不利影响。
三、告知内容不完善

?
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对其他诉讼权利并没有要求进行告知。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性质进行告知,只规定了拘留、逮捕或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和搜查证,但是这些证件应包含和写明哪些内容,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规定和说明。这样的话,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搜查时无法得知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及性质,对于其做好防御的准备以及辩护权的行使都有很大的阻碍。另外,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和财产权利来取强制措施时,无须告知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其他渠道可以知晓。事实上,司法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或者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根本不通知犯罪嫌疑人,扣押、冻结后也不向犯罪嫌疑人作出解释。
四、法律没有规定违反告知程序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还屡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具体而言,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国家专门机关违反告知程序的制裁性后果,即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没有完全履行甚至违反告知程序的规定,也不会得到相应的程序性制裁。这使得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诉讼告知程序的规定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旧刑事诉讼法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您可以仔细阅读一下上文,我们认为我国的刑诉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点。如果以后告知程序法律条文要进行修改的话,可以考虑一下从这四点来完善。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律师为您解答。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判刑几年?
      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判刑几年?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判刑的年限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判缓是否可以
      寻衅滋事罪判缓是否可以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现代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根据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处罚的眼中程度。在我国刑法上,这也就是量刑的标准问题。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法律中规定诈骗多少钱构成诈骗罪
      生活中经常看到诈骗行为,虽然这些诈骗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要认定构成犯罪,还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而对于一般的诈骗行为,往往会按照违法来作出处理。那法律中规定诈骗多少钱构成诈骗罪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诈骗多少钱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刑事移送法院开庭时间是多久
      刑事移送法院开庭时间是多久?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


·介绍组织卖淫罪会判刑多久?
      介绍组织卖淫罪会判刑多久?介绍组织卖淫罪一般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贪污犯罪构成有什么要件
      贪污犯罪构成有什么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单位犯罪什么时候单罚制度
       通常来说,我们都是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实施的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叫做单位犯罪,这种犯罪行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活动,一般采取双罚制的惩罚制度,那么单位犯罪什么时候单罚制度呢? 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的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


·抢劫罪是否适用缓刑 抢劫罪一般会怎么判刑
      在已经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最后可以对罪犯判处缓刑的话,对其来讲肯定是很有利的。但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缓刑,这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究竟犯抢劫罪是否适用缓刑?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抢劫罪是否适用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