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合同纠纷到哪里仲裁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房产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情况下,往往可以选择提取诉讼或者仲裁,曾经有人问过我们,如果选择仲裁的情况下,应该去哪里进行仲裁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做出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房产合同纠纷到哪里仲裁
关于房产合同纠纷的仲裁地点,首先要看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中有没有约定仲裁解决,如果有,到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房产纠纷仲裁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应以双方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实际上就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而且无论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都是终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诉的程序。仲裁委员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亦可约定由仲裁员两人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庭或者独任仲裁员确定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房地产纠纷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开庭时,仲裁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依次询问当事人,并征询其最后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评议作出裁决。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仲裁房地产纠纷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由上可知,当事人在房产合同上发生纠纷,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则双方应该到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没有约定相关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要是你对此有任何的疑问,不妨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房屋价格风险该怎么防范
      购房的过程中实际产生的风险可能会很多,而不能妥善处理的话,那么这些风险就会给购房者的利益造成实际的损害。不过您也不用太担心,对于其中的风险其实也会可以提前防范的。那么这里面的房屋价格风险该怎么防范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房屋...


·房屋租赁过程中,租客会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在一些情况下
      房屋租赁过程中,租客会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会向法院提出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判定合同的无效,那房屋租赁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合同法》 第五...


·贷款买二手房的条件是什么
      贷款买二手房的条件是什么 二手房贷款是指购房人以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也称售房人为个人的住房贷款。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


·租赁合同期间房东能不能卖房
      租赁合同期间房东能不能卖房房东是可以卖房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


·离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吗?
      夫妻双方离婚往往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当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时,可能会考虑到将房子给到自己的孩子,这样子既保留了自己的财产也不会存在分配不均的矛盾,但是离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离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可或者未成年是否有资格接受这笔房产吧。 离婚房产可以...


·按揭购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按揭购房的流程是怎样的一、按揭购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前,请查明所购楼宇是否有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然后,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将有关材料(付首期款证明、买卖合同、身份证、经济收入来源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提交贷款银行 第...


·天津买房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天津买房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虽然在天津买房不需要户口但是有具体限制,详细的条件如下: (一)天津外地户口购房贷款买房需要条件: 1、同意以所购住房为抵押担保。 2、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士不超过65岁、女士不超过60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


·作为购房者,为降低自身风险,在买房时,一定要事先查清楚对方有
      作为购房者,为降低自身风险,在买房时,一定要事先查清楚对方有没有办理相应的证件。只有对方依法办理了这些证件,购房者才能放心的买房,不用担心出现无房产证等情况出现。那在实践中,购房者买房子时应看什么证件?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买房子时应看什么证件 (一)...


·婚后房产证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房产证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产权证加上他人名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是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


·离婚房产竞价方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房产竞价方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双方在价值与所有权均有争执的情况下,往往采取竟标的方式进行分割,由出价较高的一方得,而以出价的一半作为另一方的补偿款。该方法并不使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般在一方应标出价后另一方不愿意继续出...


·一、自有住房买卖不破租赁四种例外是什么?
      一、自有住房买卖不破租赁四种例外是什么?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