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北高院认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做了哪些规定?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一般情况下,当我们在某一单位或者企业任职的时候,都会与之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这时就会产生一种关系叫做双方劳动关系。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湖北高院认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做了哪些规定?下面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湖北最高院确认劳动关系

1、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般方法与原则

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15%左右的案件是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会有如此比例高的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不涉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确认的时候,推卸责任,要求劳动者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最高院行政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另一方面是劳动者投石问路,先看看仲裁或法院对劳动关系是否确认,如果予以确认了,就会进一步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甚至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所以,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其他案件的处理,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要尤为慎重一些。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要注意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的区分。就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来说,两者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雇佣关系,当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力还被视为是商品的时候,雇主和雇工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这时雇佣关系完全由民法调整,当劳动力的人身属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国家公权力逐步介入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时劳动力不再被简单的视为商品了,雇佣关系的社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雇佣关系也就逐渐步出民法,进入社会法的调整领域,并最终被劳动关系所取代。但是雇佣关系逐渐被劳动关系所替代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各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程度,所以,各个国家都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所限制,在国外,对于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一般都有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则很不明确,虽然不明确,但是根据司法判例以及法理分析,一般都认为在我国,目前未被列入劳动关系范围,不能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家庭雇主和家庭保姆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二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则往往很难区分,尤其是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更为困难。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劳动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上述几方面的区别理论界限是甚为分明的,但当我们把它们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的时候却会发现这种理论很容易失灵。因为事实上,每一种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之间并不象概念这样壁垒分明、容易区分的。那么,具体来讲,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我们总结了下下,可以综合考虑下列情形,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4)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

(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1、如何理解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仍为劳动关系?

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如果没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话,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改变了我们以前认为,只要是达到退休年龄就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雇佣关系的观点。我们以前还曾经在2009年的8号文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以前我们认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的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规定其实是存在矛盾的。但王林清的观点是认定这两条实质上都是对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权利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双方都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了,即使还没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但是两种情形下不同选择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在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其中一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都选择不终止的,合同虽然继续履行,但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为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不需要再受劳动法的保护,所以法律的选择是对双方的用工关系在此之后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但是对于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所以仍然应当赋予他们劳动法上的保护,法律在这种情形下的选择就时,此时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仍然要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

由于我们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认识有这么一个转变过程,所以,我看到我们庭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中,因为这些申诉案件基本上是司法解释三出来之前二审终审判决的,因此凡是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都认定为雇佣关系

由此可知,当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审视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对于以后发生争议时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不服工伤认定理由应该怎么做
      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理由,其实也就是对认定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换言之也就是不认可工伤认定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妥协,一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维权才行。那通常不服工伤认定理由应该怎么做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你答案吧。 一、不服工伤认定理由应该怎么做 据《工伤保...


·一、公司不给我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公司不给我劳动合同怎么办?公司不肯给员工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划分原则是什么现代社会的发展速度远远产出我们的想象。水运工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已经十分常见,水运工程在国家经济规划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在水运工程建设成功之后,国家会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验收,在验收的时候,对与各方面的规定都是比较详细的,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成都倒闭工厂,员工如何赔偿?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产业的升级,很多传统行业受到冲击。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的会进行产业升级,但是一些小型企业,没有足够资本的企业就面临着工厂倒闭的危险。那么,成都倒闭工厂,员工如何赔偿?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工厂倒闭员工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


·未签劳动合同能随时辞职吗?
      未签劳动合同能随时辞职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一、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要么提前30天通知,要么不提前但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煤矿作业作为地下的高度危险工种也在现实中总是发生大大小小的意外事故,除了工人自身的操作问题以外更多的原因在于煤矿工程的质量没有符合标准而使得地下的设施会随时出现故障,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


·业主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业主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一、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解决办法 1、 要研究案情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情并非千篇一律,法律顾问必须认真研究自己手中案件的具体案情,做到知己知彼,争取百战百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案情:首先是研究合同。虽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现成的示范文本,但现在您都知道《...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费怎么计算?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费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


·疫情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的?
      疫情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的?按照正常工资待遇发放,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与劳动者协调工资支付的情况,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


·劳务派遣公司资质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劳务派遣公司资质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一、劳务派遣公司资质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条件为: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