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夫妻的公司怎么处理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夫妻要是在结婚之后发展的比较好的话,可能会自己做生意开公司,然而这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会比较多了,其中一起开的公司就算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那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对于夫妻的公司要怎么处理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该类“夫妻公司”财产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公司》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而《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除外),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虽登记股东为两人,但实质上是一个集合集体,夫妻之间不构成真正意义《公司法》上的股东关系,该类公司仅具有公司的外壳而无公司之实质。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实为以单一主体设立有限公司,势必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二人以上,并没有对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作出限制,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时,对于出资的共同财产已转化为公司股权,双方各自拥有股权之比例已经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应视为双方就此已明确约定。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按照双方从持股比例进行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双方的持股比例仅系设立公司之需要,并非双方的财产约定,对此在离婚案件中仍应依据《婚姻法》之规定处理。理由是:《公司法》对于股东身份并无限制,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各自在有限公司中的出资,只是设立公司的需要,并不是要改变他们之间的夫妻财产形式。再结合我国以法定共有制为主的现实国情,不易推定夫妻双方有改变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意思表示,而公司股东的地位,只是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依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
【具体分析】
夫妻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按照我国民事立法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关系,这一共同共有关系并不意味着其法律主体的单一,与之相反的是共有二字即二人以上的法律主体。故,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以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并不必然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的损害,形成的是夫妻共同共有股权之现象。由于夫妻间的特殊关系,或许会出现个别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的现象,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公司必然会导致这种现象,对否地夫妻公司法人人格的问题上应采取谨慎态度。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双方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或仅仅是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能真实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权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还要注意与《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相结合:第一,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财产自规定,直接按照股权;第二,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的,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式解决(若直接转让给要求保留方的,还需要去变公司为一人公司),使得退出一方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而公司又能得以存续。生活中夫妻共同开公司的情况也是越来越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夫妻日后不离婚还好办,毕竟就不会涉及到对公司进行分割,而一旦夫妻打算离婚的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分割也就成了必然的了。那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该如何对公司进行分割了,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股东退股公司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股东退股公司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一、股东退股公司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企业股东要退股分配: 退股应该首先算出公司所有者拥有多少公司资产,按其占有的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合理分配资产,按照比例清算。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同的是,其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尝,因此,对于无证...


·公司兼并合同应该怎么写 公司兼并如果能够处理好的话,对公司
      公司兼并合同应该怎么写 公司兼并如果能够处理好的话,对公司的市场经营是有好处的,但是处理不好也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过程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一定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规,不然以后万一违约了,都是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公司兼并合同应该怎么写? ...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应为多少钱?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应为多少钱?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应当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3、由一个...


·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公司如何处理
      我们国家对于公司经营方面有着一些明确的规定,可能有些公司也是会因为经营不善而走向衰落的局面,那么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公司如何处理,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公司的经营陷入僵局,公司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也就是通过遣散来解决,具体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对于陷入僵局的公司的处理基础是解散公司陷入僵局,...


·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是与财务负责人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而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


·总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可行吗
      总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可行吗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公司公章,可以盖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帮总公司开拓市场,方便总公司的经...


·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
      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一、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一般来说区别不大 ,公司注册需要满足最低注册资金要求即可,而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目前,在我国要想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判定公司自有资金的一个标准就是看公司的注册资金。所以,要...


·怎样开企业无受贿证明?
      跟随社会进步的脚步,我国各企业的内部制度也在加强完善,对各个方面的管理也更加细致和严格,在某些特殊行业会要求应聘员工开具企业无受贿证明,基于此,本文对开具企业无受贿证明的流程进行了搜集,希望能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怎样开企业无受贿证明? 第一步:登陆当地检察院官网; 第二...


·公司偷税漏税去哪个税务局举报
      公司偷税漏税去哪个税务局举报1,带上举报资料可以直接到当地税务稽查局举报,2,也可以进税务网站举报,举报需要有公司偷税漏税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过去,3,还有一种就是打电话匿名举报,把,知道的怎样偷税漏税的真实情况说给他们听,税务稽查马上会行动起来。根据我国最新《刑...


·当皮包公司法人代表为什么要规避风险?
      当皮包公司法人代表为什么要规避风险?一、当皮包公司法人代表为什么要规避风险一般来说,皮包公司有两样问题1、靠骗赚钱,常用“买空卖空”等手段行骗,行为违法,严重者涉嫌犯罪2、但本身注册所谓的“皮包”空壳公司是可以的,因为现在设立公司对注册资本无要求,所以理论上会出现“一元”公司的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