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人代表辞职程序有什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公司法人代表辞职程序有什么?

公司法人代表辞职程序有什么呢?


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了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因为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总经理都不一样,后者都需要承担责任义务,前者则很少。所以,劳动者担任法定代表人是无法提出辞职的,不同于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辞职,劳动者只能要求股东或董事会加以变更。话说回来了,如果不变更,劳动者可以消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公司是不利的,劳动者甚至可以以此为理由让公司停止运转。所以,劳动者即便是不想担任了,也需要看股东的意思,但劳动者可以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去做劳动者想做的事情,不理公司这边即可。综上,建议发函给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然后保留证据,再然后,忙活劳动者自己的事情去吧,公司和其他股东干涉不了你任何行为。如果是劳动者个人身份有助于他们获得利益,那劳动者是需要采取些对抗措施了,如不签字进行年检、不签字进行税务申报、不签字银行提款等,如发现冒用劳动者的签名,劳动者可以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举报他人侵占公司财产等罪名。

1、作为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应该是公司实际运作的撑舵者,因为公司的一举一动,劳动者是要担责任的!从法理上讲,公司与自然人有同等的人格,享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所有这些权利和义为,都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因此劳动者对公司负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2、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你的辞职只有以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条款作依据,但可以恳定,是要通过董事会的!

3、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定期董事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辞职的方法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咨询,其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因公司事务均由其他股东负责管理,自己根本无法插手,故希望能辞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其他股东并不配合,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向律师咨询应如何处理。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方式

1、正常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以及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其中包含《股东会决议》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当事人持有公司10%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以及《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之规定,该当事人可以就该事项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进行表决。

2、特殊情况下。所谓“特殊情况”,即本案中,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配合的,法定代表人应如何才能辞去职务呢?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对外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而言,其一举一动都将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如果法定代表人希望辞去职务却无从下手,也可以通过公开声明、消极行使权利、不履行职责以及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迫使其他股东同意变更。

由以上可以了解到,公司法人虽然可以变迁,但是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也不是想辞职就能辞职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召开大会通过,这也是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我国的企业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





·怎样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如何设立
      怎样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如何设立 一、子公司名称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并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名称查询提供资料:...


·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
      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有哪些 (一)内源融资 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二)外源融资 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


·公司的监事会下设哪些机构?
      公司的监事会下设哪些机构? 一、公司的监事会下设哪些机构? 公司的监事会下设专门的审计部门,上市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 ,履行日常的审计和稽查职责, 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审计部门由监事会主管并直接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公司法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公司法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在当今这个社会,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运营以及跟公司相关的一些事项的法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有许多,其中,就包括为公司股东担保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许多人都不知道这条规定,比如说公司法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


·疫情期间被公司辞退可以要求补偿吗?
      疫情期间被公司辞退可以要求补偿吗?被公司辞退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性裁...


·第三方代理基金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第三方代理基金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一、第三方代理基金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只管交易操作,基金资产只在银行,并且成立一个专门帐户,称为基金托管。所以,基金资产相对来说只有因那些高手操作不好而被亏损的风险,基本没有被偷挪走的风险。从法律角度说,即使基金...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间是多久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间是多久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时间,很多人不知道这个条件是怎样限定的,所以导致创业者在创业期间会很茫然,所以,公司资本的认缴时间是多久?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我们马上为您介绍。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间是多久一、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目前注册资本...


·人力资源公司是中介吗?
      人力资源公司是中介吗?是不是骗人的? 一、人力资源公司是中介吗   劳务中介一般情况下,属于民法的范畴。而人力资源公司则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   在用工过程中,人力资源公司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职业中介没有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关系保障。  ...


·关于企业融资的办法有那些
      企业通过融资的方法来取得资金,进一步的发展公司,其具有的低风险使得企业融资深受企业投资者的喜爱。那么什么是企业融资?融资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企业融资的办法有那些?下面就跟随我们一起讨论有关企业融资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企业融资的办法有那些 企业融资的办法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什么? 公司法对公司的各类活动在法律上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企业公司的各种法律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维护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对于公司法,2017年国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使其更加地完善和具体。那么,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