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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怎样认定抽逃出资罪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何谓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就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罪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罪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构成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折叠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2、本罪与其相关罪名的区别折叠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两者的不同点归纳如下: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两罪虽然都是故意,但两者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

(3)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出资义务,因此不以非法占有为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5)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事实上,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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