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多少年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铁路的运输在生活当中不仅仅体现在为我国公民提供了出行上的方便,另一方面,铁路还为货物的运输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铁路在运输过程当中是有着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的,如果因为人为操作的原因造成了安全事故的话,那么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多少年?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多少年?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法》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1、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自身的过错行为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

2、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运输中产生的货物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的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赔偿的价格标准是:货物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动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计算。

3、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格式十二)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格式十三),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时,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4、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1)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

(2)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3)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月。

(4)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我们可以看出,触犯本罪的话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如果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于谋取私利,会给予行政处分。铁路运输过程当中,如果造成了安全事故,那么铁道部门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过失犯罪如何取证?
      对于过失犯罪如何取证?过失犯罪的取证,可以根据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正确判断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取证依据有: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


·拘役6个月能判缓刑吗?
      拘役6个月能判缓刑吗?拘役6个月可以申请缓刑,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会被加刑吗
       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会被加刑吗 行为人犯本罪,应依其具体情形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才构成招摇诈骗罪。那具体该怎么认定招摇撞骗罪呢?具体来说,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认定招摇撞骗罪 (一)客...


·根据法律规定定罪身份什么意思?
      根据法律规定定罪身份什么意思?根据法律规定定罪身份的意思主要指的就是将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的进行定罪。法学术语,身份犯的种类之一。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


·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什么
      一、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什么 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的种类? ...


·绑架罪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绑架罪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死人质的量刑标准是死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


·盗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森林,可能涉嫌犯盗伐林木罪。当然,如果没有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则不构成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另外,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该目的,同样不犯本罪。那么,盗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下文中...


·刑诉中可以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一、刑诉中可以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负责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时候,可以依法...


·虚假出资要负刑事责任吗
      虚假出资要负刑事责任吗 一、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公司的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