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13057670467
环境资源法院:南京中院 南京(玄武) 苏州(姑苏) 无锡(江阴) 南通(如皋) 盐城(东台) 淮安(洪泽) 宿迁(宿城) 连云港(灌南) 徐州(铁路)
律师团队
>>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姜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朱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叶律师
  •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南京环境资源法律团队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擅长环境犯罪辩护,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的代理,解决自然资源环境纠纷。担任环保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吗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www.nj48.net


  相信我国所有的公民都知道,在刑事犯罪当中故意杀人罪这应该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一种了。这种行为极其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权,蔑视我国的法规,肯定法律是会对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严惩的。但是在我国刑法当中,对于所犯的罪行又分为结果犯和行为犯,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这种罪行,有一部分人就不是特别的清楚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吗?

一、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吗?属于结果犯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
二、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划分标准
如何正确界定行为犯这一概念,实际上就是要确立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标准。从两大类观点看,前者可称为既遂标准说,后者为成立标准说。我们基本赞同既遂标准说,并阐明以下理由:(1 )以结果论责任是早期刑法一直延续下来的刑法观念,虽然我们并不赞成以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但许多犯罪的确是以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的主要标志的。将这类犯罪归于结果犯之列,合乎传统思维观念。又由于既遂犯是犯罪的普遍存在形式,确立上述观念对研究和处罚既遂犯具有现实意义。(2 )虽然我国刑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但我国刑法分则对法定刑的设置则是以处罚既遂犯为标本的。这就是说,立法者在给犯罪配置法定刑时,应当考虑的是该罪既遂形态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于是,依既遂标准说研究结果犯和行为犯合乎法定刑的配置规律,有助于法定刑体系的协调一致。(3)根据成立标准说,结果犯只限于过失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和少数直接故意犯罪,这势必导致有的犯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如依据刑法对杀人罪的规定本身来看,该罪只是行为犯。但就具体的杀人罪而言,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犯,间接故意杀人是结果犯,于是该罪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二者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4)就犯罪构成和犯罪既遂的关系而言,犯罪构成是基础, 犯罪既遂是最充分实现了的犯罪构成。表面上看,成立标准说强调犯罪构成的作用,实质上这是把犯罪构成过于简单化的表现。相反,既遂标准说是在运用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确定对既遂犯的处罚,是罪与刑的结合,其价值取向更加合理。此外,那种以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来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也是对立法技术的忽视,因为立法者在表述法律时必须强调语言运用的简洁明了,仅以法律条文对构成要件的表述判别行为犯或结果犯是过于表面化的表现。当然,如何准确地表述既遂标准说,还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依笔者之见,对行为犯的定义可作这样的表述:行为犯就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无需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这里的"特定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现实的危险结果。相反,那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属于结果犯的一种,只不过它所要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是危险结果(即实际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故意杀人罪肯定是属于结果犯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死亡,行为犯和结果犯实际上也是有着一定的划分标准的。行为犯在更多的时候倾向于犯罪未随。而且像故意杀人罪的这种罪行,基本量刑都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的,这已经属于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了。



·众筹非法集资罪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近些日子来,有些人一直在问我们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那么我们一起来谈一谈众筹非法集资罪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其实非常浅显易懂,众筹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违法的,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下面我们将介绍具体的区别是什么。众筹跟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众筹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什么?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什么?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在刑法当中,两者实际上是在一定的限度之外可以相互重叠的,也是存在区别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有下几点;1、根据我国刑法,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


·一般妨害植物防疫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般妨害植物防疫罪是怎么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传销定罪是如何判定的?
      目前我们所知的,有许多传销组织、传销行为。从各个新闻事件来看,传销祸害了许多家庭。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传销的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且严重情形会构成犯罪,其危害性十分巨大。那么,传销定罪是如何判定的?下面我们来为您介绍传销定罪的相关知识。 一、传...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但有些案件是不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哪些案件不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呢?而可以进行审理的时候,具体又该如何来审理?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 被告人认罪案...


·疫情期间诈骗怎么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


·人口失踪能报刑警队吗
      可以,失踪人口的家属可以到刑警队报案,即使失踪几小时也可以报案,不过立案只有失踪超过48小时才立案。立案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的,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非法集资诈骗罪可保释吗?
      在现在这个经济发达的时代下,使得越来越多人存在浮躁的暴富心理,然后追逐暴利,为了金钱铤而走险,便会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这就使得犯罪分子抓住这一趋利心理大肆进行犯罪,往往这些人在触碰了法律之后才明白自己犯了错,那么集资诈骗罪可保释吗这个问题对于知错就改的人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首...


·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 二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是用来规范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象是公检法部门的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人,保证诉讼人的基本权利,规范了诉讼人的义务。刑诉法每一个条文都是不能触犯的,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是什么?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


·传授犯罪方法罪要件有哪些?
      传授犯罪方法罪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